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7年1月5日)-----大華建設李進益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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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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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7年1月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英屬蓋曼群島商環宇通訊半導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上櫃公司,代號4991)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 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 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 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7年1月4日自行補正, 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 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 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貳、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放寬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或證券投資 ,客戶所交付之資金及結算交割所收款項,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 (金管證期字第1060046960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羅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86
參、處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進益。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6年3月9日董事會決議奬金分配事 項, 當日董事會有董事與前開會議事項具自身利害關係但未說明其利害關 係內容之情形, 且前開董事會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其應迴避或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 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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