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臺北農產亂象,應該徹底整頓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8,1,28】
農委會與北市府未善盡對北農之監督責任,
農委會於2016,11,29發布新聞「解決臺北農產公司亂象, 應由監察人發動股東大會重新改選董監事」,指出:1.北農濫發獎金與任用私人, 徇私舞弊情形嚴重;2.董事利用職權,在市場內佔地為王, 妨礙市場交易;3.現有董事會與常務董事會, 未符官股既有股權比例等情。監察委員林雅鋒認為,臺北農產公司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公用事業, 應受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與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雙重監督,然臺 北農產公司發生董事長、總經理之人事爭議問題, 農委會不循一般行政程序,竟以發布新聞稿方式處理,顯悖於常理, 爰立案調查。監察院業於2018,1,11通過調查報告, 提出3項調查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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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農產公司係依據1974年2月14日行政院院長蔣經國指示以 「維護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之公益目的, 函頒「籌設全臺性農產運銷公司方案」, 而由臺北市政府為主辦單位、臺灣省政府為協辦單位而成立,依農產 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係公用事業之性質, 然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僅將其視為一般民營公司,未善盡監督責任, 顯有違失,亟待改進。
二、農委會為規避公司法第27條規定, 同意該會農糧署會計室主任劉光華以自然人身分兼任臺北農產公司監 察人,是否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範, 或有疑義,相關法令解釋與執行, 自應分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督促所屬儘速檢討改進。
三、臺北農產公司現行官股代表與總經理派任是否適當, 並確能配合主管機關政策之執行,猶有疑義, 其相關制度似仍有檢討空間。又農委會命劉光華召集股東會一節, 因該會未以書面下達命令,致劉光華認該命令係違法, 農委會確有失當。
另指出,官股對於臺北農產公司之持股比例雖達45.52%( 農委會與臺北市政府各占22.76%),卻無法順利召集董事會, 而農委會以發布新聞稿方式,命監察人劉光華召集股東會, 本異於常情。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條規定, 臺北農產公司之主管機關分別為農委會與臺北市政府, 該公司若發生農委會新聞稿所指情事,主管機關自得先依行政程序法 第165條規定,以輔導、協助、勸告、 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之行為, 倘不依主管機關行政指導而生違法情事, 復得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裁處;退萬步言, 臺北農產公司之官股持股比例高達45.52%, 縱當時官股董事人數不符股權結構,但官股董事仍有11席之多, 若在農委會與臺北市政府相互合作下,加上支持官股之1席董事, 亦得循公司法第206條及第17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 然農委會不循此之途,於主任委員未悉下,以該會農糧署名義, 於該會網站「逕行」以發布新聞稿方式, 痛批臺北農產公司未經董事會同意濫發獎金與任用私人, 並長期遭到特定勢力掌控, 應由監察人發動股東大會重新改選董監事云云, 顯有異於一般文官體系行政流程,行政院應正視此問題並予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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