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重點

數位路記者陳漢墀新北報導/ 2018,1,11


立法院於 2017年 12 月 12 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管機關:由原行政院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由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 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修正為萬分之一。
(三)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人數:由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修正為百分之一.五。
(四)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通過門檻:由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修正為有效同意票多於 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五) 若以去年總統選舉人數 1,878 萬 2,991 人為基準,未來僅需 1,879 人(萬分之一)即可提案發動公投;提案通過後,需要 28 萬 1,745 人(百分之一.五)連署成案;投票結果有 469 萬 5,748 人(四分 之一)投下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即通過。 修正後之公民投票法預計在總統公布後,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行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明年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是否有公民投票案合併舉辦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及決定。


 決  議:修正後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案將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 為因應日後公民投票案執行之順利,請新北市選委會相關單位成立專 案研議小組,針對公民投票案在執行時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 範預先研擬,另請選委會委員亦不吝提供寶貴意見供本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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