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民政局:里幹事駐里事務費 非薪資之一部分
(本報訊)台北市民政局今天發佈新聞說,里幹事平日工作繁瑣,協助里長推動里內各項事務不分日夜, 且里幹事係為民服務第一線, 其工作性質為協助推動各項巿政及區政而產生必需的事務費, 如交通工具、通訊等等諸多費用,甚至與里鄰長、志義工、 社區人士、巡守隊及地方意見領袖互動頻繁, 也因與之長期互動及參加里鄰及志義工等自強或研習活動, 均不免產生一些額外支出,為協助里幹事順利下里服務, 並達到敦親睦鄰的功能,里幹事「駐里事務費」之編列有其必要性。
為重視基層里幹事心聲及提昇其工作士氣,臺北市政府自81年7月 起開始發放里幹事「下里服務費」每月每里新臺幣2,000元,8 6年度調整為6,000元並以造冊印領方式支領;惟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於94年函知本府,謂依「地方制度法」第85條及「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 不宜於現行待遇項目外,另訂「下里服務費」。 雖本府以本市里幹事下里服務費係補償性質非員工給與事項, 向該處申復2次,惟均未獲認同, 並謂本府發放里幹事下里服務費無法令依據,應依規定停止發放。 考量下里服務費發放適法性,為避免發放正當性遭受質疑,乃於96 年度起將「里幹事下里服務費」改為「里幹事駐里事務費」, 預算仍編列於本市各區公所業務費項下,額度維持每月每里新臺幣6 ,000元,里幹事以下里服務實際支出情形檢據核銷。
又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公務員之待遇、 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係屬全國一致性事項, 非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本府為激勵里幹事及簡化核銷作業,96年10月30日另研議「 臺北市各區公所里幹事下里服勤工作獎金發給要點(草案)」 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惟復經該處函復里幹事服務里民為其本職工作項目, 已依法支有俸給,不宜再另支他項工作費用。
對於部分民代指稱「駐里事務費」 應以實質工作津貼的方式補貼里幹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長黃呂錦茹 表示「駐里事務費」目前仍屬業務費性質,以補貼里幹事於里內推展 基層行政工作及相關服務工作與推廣業務之所需, 尚非薪資之一部分,在符合中央法令規範下, 將再研議可簡化之核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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