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民政局:里幹事駐里事務費 非薪資之一部分


(本報訊)台北市民政局今天發佈新聞說,里幹事平日工作繁瑣,協助里長推動里內各項事務不分日夜,且里幹事係為民服務第一線,其工作性質為協助推動各項巿政及區政而產生必需的事務費,如交通工具、通訊等等諸多費用,甚至與里鄰長、志義工、社區人士、巡守隊及地方意見領袖互動頻繁,也因與之長期互動及參加里鄰及志義工等自強或研習活動,均不免產生一些額外支出,為協助里幹事順利下里服務,並達到敦親睦鄰的功能,里幹事駐里事務費」之編列有其必要性。
為重視基層里幹事心聲及提昇其工作士氣,臺北市政府自817起開始發放里幹事下里服務費每月每里新臺幣2,000元,86年度調整為6,000元並以造冊印領方式支領;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94年函知本府,謂依「地方制度法」第85條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不宜於現行待遇項目外,另訂「下里服務費」。雖本府以本市里幹事下里服務費係補償性質非員工給與事項,向該處申復2次,惟均未獲認同,並謂本府發放里幹事下里服務費無法令依據,應依規定停止發放。考量下里服務費發放適法性,為避免發放正當性遭受質疑,乃於96年度起將「里幹事下里服務費」改為「里幹事駐里事務費」,預算仍編列於本市各區公所業務費項下,額度維持每月每里新臺幣6,000元,里幹事以下里服務實際支出情形檢據核銷。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公務員之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係屬全國一致性事項,非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本府為激勵里幹事及簡化核銷作業,961030日另研議「臺北市各區公所里幹事下里服勤工作獎金發給要點(草案)」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惟復經該處函復里幹事服務里民為其本職工作項目,已依法支有俸給,不宜再另支他項工作費用。
對於部分民代指稱「駐里事務費」應以實質工作津貼的方式補貼里幹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表示「駐里事務費」目前仍屬業務費性質,以補貼里幹事於里內推展基層行政工作及相關服務工作與推廣業務之所需,尚非薪資之一部分,在符合中央法令規範下,將再研議可簡化之核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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