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自立記者陳增芝推薦閱讀:【採訪報導的自由】


網路上看到這個,超級想笑,1990年剛進自立早報,有一天,長官突然拿這本給我說,「這本看一看,新聞不要寫得像論文」。

那時,報禁初解未久,報紙從只能有三張(是的,新聞加廣告、副刊、電影版,全部只能有三張),突然爆增好幾張,媒體需求記者甚殷,像我這種非新聞科班的,也進了媒體。哈哈,人生際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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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採訪自由,就沒有機會知道事實真相
新聞記者的採訪權,源自於憲法保障國民主權之下,為了服務「國民知的權利」,所以,原則上國家權力不得禁止記者採訪權的正當行使,同時當各種社會力干涉、阻撓記者採訪自由時,國家權力應加以保障排除障礙。
但是採訪權的運作,性質上容易與其他各種權利牴觸,因此,方法及範圍自有其內在性制約,必須慎重對應,一方面應保障記者採訪自由,一方面應防止採訪報導侵害人權。

憲法所保障的「採訪權」,乃指保障記者基於國民知的權利及新聞報導的需要,有主動探知、採訪、取得消息的自由,以及為確保消息來源的繼續獲得,有權保密消息來源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其採訪對象並未因此而被課以有提供或公開資訊情報的義務。


至於,記者依據採訪、探知、觀察所做的臆測、評論、分析等報導自由,則屬另一層次的權利。憲法保障採訪自由的法源,乃源於報導自由的權利,以及憲法基於國民主權原理,為國民「知的權利」需要,以利國民正確判斷,達到民主政治運作,因而保障媒體的報導自由,連帶保障其採訪的自由。


報導自由,是指傳播媒體只要不違反選舉時的政治中立、故意扭曲事實,以及不侵犯個人隱私的情況下,即享有不受刑事責任的權利。


採訪自由,則是只要不涉及暴力脅迫等非法行為,保障記者主動探知、採訪、取得消息,並擁有可守密其消息來源的權利。


記者雖有採訪自由,但其手段仍不得有詐欺、脅迫、暴力、偷竊、侵入住宅等超越採訪自由的行為,而其欲採訪的對象,無論是公務員或一般個人,基於職務上的守密義務或個人隱私權,仍有保持沉默或拒絕採訪的自由,更無提供或公開的義務。


特別是,先進各國媒體發展過程,除制度面的保障與界限外,媒體本身也必須了解並體認其社會責任,以及對民主、人權保障之使命。因此,媒體經營者、記者早已形成體系性組織,以更高的標準自律、自我要求採訪與報導倫理。目前國際社會也有媒體、記者的NGO組織,發揮跨越國界的相關自主規制。


21世紀網際網路的發展,已成為突破傳統表現自由、知的權利及媒體架構的一種新形態之表現方式。網路的特徵在於個人、小集團都能結合成為巨大的意見、資訊交流平台,使意見表達、知識吸收、資訊傳遞都能迅速傳播,是一種使個人更容易接近使用的媒體。


然而,由於使用、接收者數量龐大,且能夠跨越國界自由傳播,因此在表現自由與界限、規制之間,應如何取捨,是憲法與人權理論研究的課題與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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