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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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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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002)申報發行國內102年度第1期無擔保公司
債,上限總額新臺幣20,0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5月20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2年5月27日提出補
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2年5月27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
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176,上櫃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額新臺幣80,000,0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
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
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5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屠仲生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
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0年6月9日止一年內累計
分不動產予同一相對人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323,012仟元,已逾新臺幣3億元,惟該公司
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2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
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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