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前市長溫國明涉貪,地院判6年半
(本報訊)彰化地院100年度訴字第297號被告溫國明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於本年5月31日 下午宣判,判決主文如下:
(一) 溫OO犯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曾OO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溫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 理由:
(一) 溫OO於擔任彰化市長期間,對於其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卻仍利用其身為市長之公職人員職權、機會及身分,指示不知情之工務課技佐邱OO,擬定「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路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案」為名實不符之工程,而為其規劃在佔用及繞經其私人管領土地之排水溝上規劃施作加蓋水泥溝蓋,嗣終依其所願獲得上開不法之利益。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二) 被告溫OO並無移轉真意,仍將其配偶溫吳OO名下坐落彰化縣彰化市三民段第277-2等14筆土地及其上之彰化市民生路420號之建物移轉登記至張OO名下,核其此部分係犯刑法216、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 關於「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部分。本院審理結果,認公訴人就此部分之舉證,無法證明被告溫OO有為圖自己不法之利益之主觀犯意,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溫OO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圖利罪之犯行,依法自應就被告溫OO此部分被訴事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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