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指控:檢察官吳文正濫訴,吳文正:將檢討改進
(本報訊)民間司改會執委林永頌、辦公室主任高榮志,今天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控前花蓮檢察官吳文正(現已調任新北檢察官)濫權起訴。
他們說,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嫉惡如仇, 但檢察官總不可能每次都在第一時間,就絕對正確地判斷孰善孰惡。 在偵查案件時,若僅以「被告一定有罪」為唯一的「預設立場」與「 導向」,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原則,造成濫權與冤錯,也就在所難免。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也不斷提醒:「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 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 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本次的記者會,由三個案件為基礎所構成。第一件是涉嫌賄選案, 第二件是警官涉嫌包庇電玩業者案,第三件是員警涉嫌收受賄賂案。 承辦者均為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現服務於新北地檢署), 其涉嫌違法或失職之細節處雖然不一而足,然而利用程序、 濫權追訴之手法卻如出一轍。而今,法院以證據極度薄弱, 判決這些被告無罪之後,檢察官也不敢再上訴。
吳檢察官的手法,有的遊走在法律邊緣,有的採取顯然違法的手段。
前者如:
(A) 利誘證人或殺雞儆猴、使證人心生畏懼, 以說出符合檢察官想像的犯罪情節;或
(B) 大力搜索公務員被告的住所及辦公場所,在媒體大力放送下, 營造社會壓力、未審先判,迫使被告「就範」。
後者如:
(C) 偵訊時辱罵或威逼被訊問的證人或被告,讓他們屈從己意, 說出令檢察官滿意的供詞;
(D) 證據牛頭不對馬嘴,也顯與犯罪事實無關,仍然牽強附會、 硬要起訴;
(E) 甚至,違反憲法保障「拘束人身自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 拘留被告,聲請羈押,迫使被告認罪、低頭。
檢察官的這些手法,似乎完全忘了被告在審判前僅是「嫌疑人」, 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反而,以讓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 無所不用其極的運用其職權來「追殺」人民。 現代法治國家要求檢察官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 無非要提醒檢察官們:國家賦予他們如此大的權力, 應該小心謹慎地使用,否則,理應本是促進法治與正義的檢察官, 一不小心就會回過頭來對人民造成嚴重的傷害。 以這些已經無罪判決確定的員警們為例,起訴也起訴了、 羈押也羈押了、停職也停職了、被污名化也被污名化了, 最後縱使得到無罪判決、受到國家的刑事補償、也陸續被復職了, 但是,淪為階下囚的悲痛、晉升之途的可能受限、名譽的受損, 都一去不復返。甚至,大眾只記得這些人曾被起訴、似是貪污者, 最後無罪了,還有多少人還會關心、知曉? 這都是無罪判決所無法彌補的。也讓人深刻感受到, 倘若檢察官濫用職權,可以對人民造成多麼大的傷害,擁有權力者, 實應隨時懷抱著戒慎恐懼之心才是。
本會今日公布吳文正檢察官所涉及的個案, 並且播放開庭影音以為輔助說明,將檢察官濫權的辦案手法, 攤在陽光下,供全民檢驗。隨即,本會也會將這些個案, 送交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正式請求對吳文正檢察官進行個案評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研考科回應說,民間司改意見是督促司法進步的重要動力, 本案已就判決無罪部分作成檢討分析, 檢察官將針對各項檢討意見予以改進。
他們說,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嫉惡如仇,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本次的記者會,由三個案件為基礎所構成。第一件是涉嫌賄選案,
吳檢察官的手法,有的遊走在法律邊緣,有的採取顯然違法的手段。
前者如:
(A) 利誘證人或殺雞儆猴、使證人心生畏懼,
(B) 大力搜索公務員被告的住所及辦公場所,在媒體大力放送下,
後者如:
(C) 偵訊時辱罵或威逼被訊問的證人或被告,讓他們屈從己意,
(D) 證據牛頭不對馬嘴,也顯與犯罪事實無關,仍然牽強附會、
(E) 甚至,違反憲法保障「拘束人身自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
檢察官的這些手法,似乎完全忘了被告在審判前僅是「嫌疑人」,
本會今日公布吳文正檢察官所涉及的個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研考科回應說,民間司改意見是督促司法進步的重要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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