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央廣王韋婷報導賴素如的錯誤
時間:2013/3/29 撰稿‧編輯:王韋婷 新聞引據: 採訪
原稿:
根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直轄市議員在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到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才可收受政治獻金,賴素如競選第11屆市議員期間可以收取政治獻金的時間為2010年4月25日到11月26日,賴素如聲稱收取太極雙星政治獻金的時間點已違反規定。根據政治獻金法規定,違者將被處以收受金額的2倍罰鍰,並沒入該筆金額。
更正:
二二、擬參選人於法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有何處罰規定?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24條規定,除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入外,並將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
原稿:
根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直轄市議員在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到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才可收受政治獻金,賴素如競選第11屆市議員期間可以收取政治獻金的時間為2010年4月25日到11月26日,賴素如聲稱收取太極雙星政治獻金的時間點已違反規定。根據政治獻金法規定,違者將被處以收受金額的2倍罰鍰,並沒入該筆金額。
更正:
二二、擬參選人於法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有何處罰規定?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24條規定,除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入外,並將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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