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珉嫻告林迎曦,獲賠6萬

【裁判字號】101,訴,4466
【裁判日期】1011228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466號
原   告 張 嫻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林迎曦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准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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