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幸媛:交通罰款,優先補貼偏遠客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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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特稿)在69年前的1948年,聯合國大會以第217(III)號決議通過並宣布的「世界人權宣言」
中,第13條第1項宣告「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與居住。」第22條宣告「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形。」第25條第1項宣告「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受失業、疾病、殘廢、鰥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抗力的情形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聯合國大會並將這一個日子定為世界人權日。

非常遺憾的,在今年的世界人權日,台灣各地偏遠的民眾卻必須面臨此後沒有公共交通服務或者原本已經已經嚴重不足的公共交通服務被大幅裁減的威脅。因為全國的民營公路客運業主組織,將在這一天召開臨時理事會,商討是否全面停駛所謂「虧損累累」的偏遠路線。

我們認為,公共交通服務是每一個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揭櫫的「必要的社會服務」之一。由於社會發展及自然環境的條件限制,即使在最富裕的國家也不可能提供每一個國民個人化的社會服務。因此,經由便利與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務網絡,國家才能在有限的社會與自然資源限制下,以集中共用的方式提供教育、醫療、資訊、文化等社會服務,也提供受雇的勞動者得以具有在工作場所附近以外的居住自由,更讓為人父母子女者在國家提供的便捷公共交通服務下,得以在照顧家人與追求發展自我兩者間求得可能的兩全。

如果,只為了公路客運業主的盈虧計算和政府的冷漠無能,偏遠地區居民就要被迫犧牲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各項基本人權,則台灣當前為了「入聯」、「返聯」所造成社會紛爭豈非一場虛假而偽善的兒戲。

因此,我們聯合署名表達共同的堅定立場:

一、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依據國內法與國際公約,有責任保障包括偏遠地區居民在
內的每一國民的必要的公共交通服務受益權,不能假託預算有限或其他藉口,放任偏遠
地區居民的交通權被以「營運虧損」為由歧視與剝奪;

二、公路客運業主應謹慎遵循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第1項「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所宣
告的「社會責任」,不能以偏遠地區居民的交通人權為人質,輕易停駛所謂「虧損路
線」;

三、政府應該重新檢討公路客運業的盈虧計算基準,考慮如巴西庫里奇巴(Curitiba)
市模式改革現行補助模式,或以交通罰款收入成立「城鄉交通均衡發展基金」,專款改
善連接城鄉的公共交通系統等改革方案,避免偏遠地區居民長期結構性的交通弱勢與污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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