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怪陸離卡債催收涵 展覽
(本報訊)欠卡債為何會被逼到尋短,真是讓人百思不解。因此泛紫聯盟與青年九五聯盟除了公開債務催收員的惡質言語之外,更發現銀行抓住債務人法律知識不足的弱點,以催收函遊走於法律邊緣「恐嚇」債務人,造成債務人因擔心坐牢而心生恐懼,甚至精神崩潰而走向絕路。銀行的不當作法,才是逼人走向絕路的主要原因。所以,將近日蒐集之「催收函」展出,並邀請黃國鐘、賴中強、鄧翊鴻律師來解讀。
泛紫聯盟發現銀行催收的伎倆有下列數種:
(一) 發出律師函,明示債務人因銀行墊付款項而獲得利益,之後拒絕清償債務,主觀上有不法意圖,客觀上以施用詐術之行為,符合刑法所訂之「詐欺罪」,將向法院提出訴訟云云。
說明:這是上個世紀「以刑逼民」的老步數,用此手段令人訝異。依「信用卡定型契約」銀行「代墊清償金額」之依據,何來主觀上不法意圖,客觀上施用詐術行為?主要目的,是要讓債務人心生恐懼,惶惶不可終日罷了。
(二)「擬讓與債權通知書」,讓債務人因擔心「討債公司」或淪為黑道暴力追討來威脅債務人,以達到償債目的。
說明:依照民法第297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三) 不同追債人,輪番上陣,寄發或親自拜訪,要求簽署「分期還款同意書」,甚至有一天一版本的情況(如渣打銀行),以0利率為誘因,只要收到錢即可。其實只要一期未付,就視為全部到期,一切還原。
說明:銀行此舉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同意書有欺騙債務人,讓其上當之嫌。
(四) 寄發「強制扣薪通知書」,僅是由銀行法務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發函,載明如不還款,要強制扣薪1/3以及獎金3/4來清償債務,並威脅「有可能因此面臨解聘,喪失工作」,讓債務人心生畏懼而就範。
說明:其實本通知書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主要目的在「恐嚇」債務人,因為扣薪還債,必須由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至債務人之工作處所,才有效力。但絕不會有「面臨解雇、喪失工作」諸文字。
(五) 由銀行資產管理部門或法務部門發出「查封通知」,聲明「聲請查封台端所有之動產」,並會同法院人員,管區警察機關及鎖匠至現場「強制執行」。讓債務人害怕得連夜搬家,或趕快去把「動產」藏起來。
說明:其實,和「扣薪通知書」一樣,不是法院「扣押命令」、「強制執行
令」,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此通知之目的是逼迫不懂法律之債務人,因畏懼而還款而已。
(六)「現場送達通知書」是仿效法院「實地勘查」之執法行為文書。
說明:目的是讓債務人以為自己已觸犯「刑法」,由於用詞嚴厲,又是「到府實地勘查並進行拍照存證檢附法院」字眼,對債務人最據恐嚇力。其實這類文書全無法律效力。
由於這些光怪陸離的「脫法」催收行為,嚴重造成債務人身心與精神的壓迫,導致自殺、犯罪事件頻頻發生,敗壞社會治安。因此應儘早訂定「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以保障債務人之人身安全、自由與尊嚴,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並規範債務催收之違法營運。
尤其對誤導債務人之行為,例如催收函格式模仿法院傳票或通知,貌似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函,使債務人產生不還錢將觸犯刑責之錯覺,使債務人產生不還錢則財產將立刻遭到法院拍賣之誤解…,金管會、法務部均應重視,並立即制訂「脫法行為之規制」,以利管理。
泛紫聯盟發現銀行催收的伎倆有下列數種:
(一) 發出律師函,明示債務人因銀行墊付款項而獲得利益,之後拒絕清償債務,主觀上有不法意圖,客觀上以施用詐術之行為,符合刑法所訂之「詐欺罪」,將向法院提出訴訟云云。
說明:這是上個世紀「以刑逼民」的老步數,用此手段令人訝異。依「信用卡定型契約」銀行「代墊清償金額」之依據,何來主觀上不法意圖,客觀上施用詐術行為?主要目的,是要讓債務人心生恐懼,惶惶不可終日罷了。
(二)「擬讓與債權通知書」,讓債務人因擔心「討債公司」或淪為黑道暴力追討來威脅債務人,以達到償債目的。
說明:依照民法第297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三) 不同追債人,輪番上陣,寄發或親自拜訪,要求簽署「分期還款同意書」,甚至有一天一版本的情況(如渣打銀行),以0利率為誘因,只要收到錢即可。其實只要一期未付,就視為全部到期,一切還原。
說明:銀行此舉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同意書有欺騙債務人,讓其上當之嫌。
(四) 寄發「強制扣薪通知書」,僅是由銀行法務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發函,載明如不還款,要強制扣薪1/3以及獎金3/4來清償債務,並威脅「有可能因此面臨解聘,喪失工作」,讓債務人心生畏懼而就範。
說明:其實本通知書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主要目的在「恐嚇」債務人,因為扣薪還債,必須由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至債務人之工作處所,才有效力。但絕不會有「面臨解雇、喪失工作」諸文字。
(五) 由銀行資產管理部門或法務部門發出「查封通知」,聲明「聲請查封台端所有之動產」,並會同法院人員,管區警察機關及鎖匠至現場「強制執行」。讓債務人害怕得連夜搬家,或趕快去把「動產」藏起來。
說明:其實,和「扣薪通知書」一樣,不是法院「扣押命令」、「強制執行
令」,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此通知之目的是逼迫不懂法律之債務人,因畏懼而還款而已。
(六)「現場送達通知書」是仿效法院「實地勘查」之執法行為文書。
說明:目的是讓債務人以為自己已觸犯「刑法」,由於用詞嚴厲,又是「到府實地勘查並進行拍照存證檢附法院」字眼,對債務人最據恐嚇力。其實這類文書全無法律效力。
由於這些光怪陸離的「脫法」催收行為,嚴重造成債務人身心與精神的壓迫,導致自殺、犯罪事件頻頻發生,敗壞社會治安。因此應儘早訂定「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以保障債務人之人身安全、自由與尊嚴,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並規範債務催收之違法營運。
尤其對誤導債務人之行為,例如催收函格式模仿法院傳票或通知,貌似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函,使債務人產生不還錢將觸犯刑責之錯覺,使債務人產生不還錢則財產將立刻遭到法院拍賣之誤解…,金管會、法務部均應重視,並立即制訂「脫法行為之規制」,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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