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朱立倫漏報財產,已逾時效無法罰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有關報載台聯立院黨團質疑,依上市公司寶一科技、 台通光電年報資料,朱立倫市長於96-99年持有渠岳父高育仁之 高氏企業1.05%股票(約20萬股), 惟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均未申報此部分, 涉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監察院說明如下:
一、 歷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形:
經查朱立倫自88-103年擔任立法委員、改制前之桃園縣縣長、 行政院副院長及新北市市長任內,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 ,共計向監察院辦理15次財產申報。
二、 歷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情形:
上開15次申報中,經監察院依法抽中年度一定比例查核者為88年 及94年,查核結果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決議, 均為非故意申報不實。
三、 歷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有無申報高氏企業股票乙節:
依朱立倫歷年申報資料,上開15次均有申報配偶高婉倩持有高氏企 業股票150萬股,另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則無相關申報。
四、 報載朱立倫疑涉有漏未申報高氏企業股票部分, 監察院是否立案查核:
經查朱立倫99年係卸(離)職申報,卸職日為99年5月17日, 監察院收件日期為99年6月24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5 條規定及法務部103年11月10函釋,本案已逾裁處權時效10 4年6月24日(監察院收件日期加5年)。 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律原則,查核已無實益,故不再立案查核。
五、 至朱立倫是否有漏未申報本人高氏企業股票:
朱立倫本人是否確有如媒體報導漏未申報本人高氏企業股票, 或上市公司寶一科技、台通光電年報資料有誤,因已逾裁處權時效, 宜由朱立倫本人斟酌實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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