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糾紛,請找「評議中心」
(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保單時常因招攬糾紛或理賠問題而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金管會表示,近年來保險業常見之爭議類型,非理賠申訴案件主要為招攬糾紛、停效或復效爭議等,理賠申訴案件則以醫療必要性、殘廢等級認定、理賠金額認定、事故發生原因認定等為主。
金管會表示,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於101(2012)年1月2日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為專責爭議處理機構,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故目前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係由評議中心處理。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如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評議中心(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臺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0800-789-885及http://www.foi.org.tw。)申請評議,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後,將依同法第20條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評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商品時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仔細瞭解保險商品內容,同時呼籲保險業者應重視並加強市場行為之管理,恪遵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規定,以進一步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民眾購買保單時常因招攬糾紛或理賠問題而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金管會表示,近年來保險業常見之爭議類型,非理賠申訴案件主要為招攬糾紛、停效或復效爭議等,理賠申訴案件則以醫療必要性、殘廢等級認定、理賠金額認定、事故發生原因認定等為主。
金管會表示,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於101(2012)年1月2日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為專責爭議處理機構,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故目前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係由評議中心處理。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如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評議中心(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臺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0800-789-885及http://www.foi.org.tw。)申請評議,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後,將依同法第20條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評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商品時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仔細瞭解保險商品內容,同時呼籲保險業者應重視並加強市場行為之管理,恪遵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規定,以進一步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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