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俊隆或不當利益,判降壹級改敘懲戒
(記者陳漢墀報導)
一、王俊隆係司法官訓練所第26期結業,現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於民國94年間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時,因同期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漢文之介紹,於某次餐會中結識「高雄市私立哈佛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陳義興,竟利用身為法官之身分,參與而同意陳義興所提出,僅投資該補習班100萬元,不論該補習班盈虧,每年均可固定獲取該補習班50萬元分紅之要約,並於94年12月17日前後,交付投資款100萬元予陳義興而投資哈佛補習班,之後陳義興並自95年3月起,每半年支付被付懲戒人25萬元分紅,至99年3月份為止共支付9期,被付懲戒人共計獲取225萬元之分紅。嗣陳義興於99年間因個資法律問題遭上開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陳義興因認被付懲戒人未予其預期之協助,乃自99年9月起不再繼續支付分紅款項予被付懲戒人,並於101年6 月4日,退還被付懲戒人出資款之半數即50萬元,而終止雙方間該投資關係。被付懲戒人上開投資哈佛補習班而分紅獲利之行為,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認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4點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乃由司法院移請監察院調查彈劾。
二、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治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已有規定。又按「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法官倫理規範第5、6條亦有規定。又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4點亦分別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法官不得以投機、違反公平方式、利用法官身分或職務,獲取不當利益或財物。」本件被付懲戒人擔任法官職務,自應遵守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6條及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4點之規定,誠實清廉、謹慎行事,且應保持高尚品格,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暨名譽之行為,更不得利用其法官身分,獲取不當利益,以維法官及公務員之良好形象。
三、本庭審理結果認為,被付懲戒人利用法官身分為此不當之投資行為,
圖營謀利,對法官應清廉自持形象之破壞,至為深重,並嚴重影響、
打擊司法之形象,且其於本庭審理時,辯詞避重就輕,且均始終否
認其行為有何違失,顯見其價值觀之偏差,且未深刻自我反省,並
兼衡其違法投資期間長達數年及不當獲利之金額尚屬不少,其身為
資深法官,理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且為避免不
當或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本應拒絕陳義興該投資之要約,詎其卻
貪圖獲取高額紅利,利用其法官之身分而接受該投資要約參與投資,並獲取前述高額紅利之不當利益,核被付懲戒人上開利用法官身分而獲取不當利益之投資違失行為,業已違反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4點之規定,構成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6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之違反,並已達嚴重損害法官廉潔和司法形象之程度,爰判決被付懲戒人王俊隆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