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昌案劉憶如傷到蔡英文,台北地院判賠200萬元


(本報訊)宇昌案,台北地院今天判決:被告劉憶如應給付原告蔡英文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蔡英文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憶如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蔡英文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蔡英文以新台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劉憶如如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原告蔡英文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蔡英文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摘 要
  一、本件原告蔡英文對於被告劉憶如、黃嘉偉部分之主張:被告劉憶如於100年時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召集人,被告黃嘉偉當時則為經建會專員,被告劉憶如於1001211日晚間指示被告黃嘉偉於『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以便利貼註記『此份文件為96331日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並於國發基金會製發之1001212日「國發基金參與宇昌生技公司解密後相關文件報告」記載:「96331日-Tai Med公司經營團隊辦理投資說明會,核心成員四人,包括蔡英文(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翁啟惠、何大一及陳良博」等語,及在1001212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接受詢問且各大電視媒體均同步實況轉播時,被告劉憶如回答「現場英文資料裡,就明確記載蔡英文將是公司的主要核心人員,顯示主導人包括蔡英文」,並表示「手上有一份英文資料,提到公司的主導是哪些人,包括翁啟惠、蔡英文、何大一及陳良博」,更將該資料傳出,致外界質疑原告蔡英文於任職行政院副院長期間即利用職權積極參與投資TaiMed公司等不實情事,同日各大新聞媒體亦大幅報導指摘,導致原告蔡英文之人格飽受抨擊及質疑,嚴重貶損原告蔡英文在社會上之評價,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劉憶如、黃嘉偉應連帶給付原告蔡英文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劉憶如、黃嘉偉應將附件道歉聲明以16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頭版壹天。
  二、被告劉憶如對於「1001211日晚間指示被告黃嘉偉於『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以便利貼註記『此份文件為96331日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等文字」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否認原告蔡英文之主張,乃以:其發現錯置後,就立即於1001213日聯合晚報發文澄清上開文件有「日期錯置」之情形,並主張宇昌案相關文件卷宗有「未依照時間順序排列、文件前後錯置、時間倒置及文件未記載製作時間等情形」,因此造成國發基金人員解讀錯誤,故原告蔡英文之名譽顯然並不會因系爭「時間錯置」而受有任何實質損害結果等語以資抗辯。
  三、經查:
() 96410日「Genentech, Inc.參訪報告」中,僅就「Genentec h公司概況、研商內容及結論與建議」提出報告,是於當時尚僅為合作條件之評估建議,於96331日並未有關於「TaiMed公司由當時時任副院長的蔡英文未來會擔任這個公司主要的負責人」之記載,是原告蔡英文主張:被告劉憶如於1001211日許囑被告黃嘉偉繕打「此份文件為96331()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968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之「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致使該文書製作日期變成96331日,且被告劉憶如並說明表明「331號有一個標題叫做推動設立Tai Med生技公司說明會,這個所謂的principals,就是主要的公司核心人員,裡面也是David HoIng-Wen Tsai」、「(這個未來的TaiMed會是由當時時任副院長的蔡英文未來會擔任這個公司主要的負責人囉?是不是這樣的意思?)是的。」等語,導致產生「96331TaiMed生技公司經營團隊辦理投資說明會,當時尚擔任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已是TaiMed公司主要成員,未來擔任公司主要的負責人」與實際情形不相符合之結果等語,應堪確定。
  ()被告劉憶如前揭作為,經由媒體先後為下列報導:民視於1001212日新聞報導:「(主播:)宇昌案在今天最新的發展,國民黨立委在今天出示了一份TaiMed英文募資說明書,在文件上蔡英文列名主要負責人,文件上還附註時間點是963月,而當時蔡英文還沒有卸任行政院副院長,所以藍營就質疑說蔡英文並不是在卸任之後才加入宇昌生技,根本是蔡英文准給蔡英文。(林益世:)這個文件配合我們那個極機密文件解密,就可以赫然發現,第一個,321號核准之前,原來真的他在批示公文之前,公司真的已經存在,331號,原來已經有這樣子的法人說明會,那是不是蔡英文准給蔡英文?(記者:)拿出一份英文文件,上頭三行中文字註明,這是96331號在TaiMed投資說明會的說明書,蔡英文列名主要負責人,時間點比他卸任行政院副院長早了好幾個月。」等語;聯合新聞網於1001212日報導:「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謝國樑今天提及宇昌前身TaiMed曾在民國963月間辦過法人說明會,詢問當時主導人物有哪些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回答說,資料顯示主導人包括蔡英文。」、「劉憶如說,她手上有一份英文資料,提到公司的主導是哪些人,包括翁啟惠、蔡英文、何大一及陳良博」等語;NOWnews1001212日同日新聞報導:「劉憶如表示,2007331日由經建會主委何美玥與何大一具名發函、舉行推動TaiMed生技公司設立說明會,邀了可能投資人來與會,現場英文資料裡,就明確記載蔡英文將是公司的主要核心人員。」;聯合影音網於1001212日報導:「劉憶如說,根據經建會掌握相關英文文件顯示,在蔡英文321日簽准我方擬以TaiMed Group型態與Genentech洽談合作後,TaiMed Group曾舉行投資說明會,英文文件即登載蔡英文將成為TaiMed Group的主要投資人。」等語,因此,原告蔡英文主張:因被告劉憶如之系爭註記文件暨前揭表明之言論,造成「96331TaiMed公司辦理投資說明會。核心成員四人包括時任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之與實際不符之事實對外傳佈,經媒體廣為報導,因而造成侵害原告蔡英文之事實,應堪確定。
  ()至被告劉憶如雖抗辯係由國發基金同仁分工解讀,而主張係因同仁解讀錯誤云云,惟查,就系爭註記文件之所確認其註記時間與內容之過程中,證人林桓證稱:「(100.12.11整理文件時,有一份英文簡報資料,何以原來會認定這份簡報是在96.3.31製作?)當時整理文件時,有一個管理會的決議紀錄,紀錄裏有說明當時宇昌要辦說明會,所以在會議紀錄中時間3.31,同時又寫到附件幾,這份會議紀錄後方唯一有的附件就是這份英文文件,我記得當初這份英文文件上面沒有任何手寫註記及日期標記,我們要確定這份英文文件是從何時間點標示出來,劉憶如主委的助理在這份英文文件上標示此份文件為331日」等語,然而系爭卷宗之中,有記載並引用附件之文件並非只有一件,而未再行確認或查對其他文件內容是否相符,即逕而黏貼註記並加以影印影印而做成系爭註記文件,則其所為之決定及判斷業尚難認為已屬合理認定之推論流程,尚難認為已經符合完備合理查證義務及善盡其舉證責任之範圍。且證人蘇來守證稱:「因英文版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未註明日期,劉憶如祕書可能用紙條浮貼備註於文件上,影印後就變成像原始文件…因當時這份英文文件簡報的第6頁,發現有蔡英文的名字,隨即往前翻閱,前一份即國發基金96417日第2次會議議程中有提到,TaiMed團隊於96331日舉辦投資會說明書,初步規劃(如附件),摘要如次,就以為這份英文文件就是議案的附件,所以才會認為這份英文文件就是96331日所提供的投資說明會資料」等語,證人周秀娟證稱:「(有關劉憶如主委曾在1001214日在國發基金的網站上有篇關於文件日期誤植的說明,是否知情?)知道…國發基金的執行秘書林桓,翻到公文看到英文附件,告訴主委說這個文件很奇怪,當時已經很晚了,主委沒有時間去看原文的公文,就趕著做一份週一要去立院的報告,那份英文文件是要做附件之一,但後來那份英文文件在現場沒有發送給立委,劉憶如想說有需要再確認。(何以報紙登出那份簡報?)我知道的是週一1212日立院報告完畢後,同仁還在辦公室準備資料,劉憶如接到很多電話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當時黃嘉偉說劉憶如遞給她一張紙條上面有傳真號碼,將那份英文文件第一頁傳真過去,我們都不知道對方是誰,後來那份文件就被公開了。(為何劉憶如會道歉?)本來國發基金的執秘跟劉憶如說那份英文文件怪怪的,所以才將英文文件當作附件,且那份公文有分附件的文件不見了,所以方將日期搞錯了。當時那一整份是週一要去立院做的報告,劉憶如有要求將附件做清楚的標示,要求黃嘉偉在附件上要註明相關日期,黃嘉偉才會用打字表示該份英文文件是代表何日期完成做了註明,但那份英文文件上面沒有任何日期的註記。」等語,國發基金人員於整理過程中已經發覺系爭註記文件是否正確無誤,已有容疑。
  ()況被告劉憶如陳稱:「(1212日赴立法院報告情形?)…當時我們自己將此份標示為大事記的附件3,也有貼上附件3的標籤,第二天去立法院有同仁原本以為要公佈大事記,所以影印了數份帶過去,我當場覺得日期還有一些奇怪,所以先不要公佈,引發藍、綠立委不滿,我為了澄清事實,而且在英文文件上看到蔡英文名字覺得不合常情,所以回答立委問題時,我有說331日的附件怎麼會有蔡英文的名字,這也很奇怪,不符常情,但是在場的人也都不了解,所以沒有人回應這個問題。立委問我看了23天的資料,有無發現違法之處,我說我們看到了一些地方很奇怪,不符常理,但是沒有發現違法,當天下午、晚上新聞也有報導我的說法,但是331日的文件已經發生軒然大波,13日我自己再重新仔細核對,發現當初少了一份417日的附件,才會引發誤會,我就打電話給聯合晚報的總編輯游美月,請她在晚報上發佈更正的訊息,13日聯合晚報的頭條就有澄清報導,我在13日下午自己也有在經建會召開記者會澄清,並表示遺憾,我也說明,如果不是文件時間順序錯亂又有缺漏,同仁也應該不會發生這種錯誤。」、「(問:當時同仁整理好後,你沒有發現錯誤?)答:當時同仁整理好後,在場的人都有一起翻閱,因為確實就是附在卷宗的文,我之後自己又再詳細核對,才發現這個英文附件其實是8月份的附件。」、「(問:當時英文簡報日期是331日的話,蔡英文名列其中,應該涉及不法?)答:因為我覺得日期還是需要查證,所以我才會公開講目前沒有發現不法。」等語,因此,被告劉憶如這些質疑及發現,均係依照所取得之文件而作為檢核之依據,亦即與做成系爭貼註文間全然相同之資料,則其依據所取得之文件即足以確認正確之事實為何,且於短暫時間內即可發覺,即足確信,是其當時指示製作系爭貼註文件之時間點,是否已經完備查證及確認,即堪容疑。
  ()被告劉憶如又抗辯稱:其無損害原告蔡英文名譽之任何實質惡意,且由被告劉憶如從未指稱原告蔡英文行為違法,發現「時間錯置」後,立即主動道歉並請報紙刊登頭版頭條,原告蔡英文之名譽顯然並不會因系爭錯誤文件「時間錯置」而受有任何實質損害之結果等語;然而,本件被告劉憶如前述行為產生原告蔡英文於331日即參與行政院副院長任內之96331日即積極參與投資宇昌公司等與事實不符之結果,已如前述,而被告劉憶如前揭文件及回覆內容經媒體大幅報導之後,乃已經產生嚴重貶損原告蔡英文人格評價,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因而侵害原告蔡英文之名譽權,即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劉憶如前揭主張,即難認屬有據。
四、綜上,本院審酌原告蔡英文因此名譽受侵害重大情節之情況,雙方身份社會地位、經濟地位、被告劉憶如侵權行為之強度以及事後態度與處理方式等一切情狀後,認為原告蔡英文所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0萬元,尚屬過高,而應以200萬元為適當。至原告蔡英文請求被告劉憶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經查,本件被告劉憶如發現系爭註記文件之時間應為96831日,而非96331日後,立即聯繫聯合晚報,請該報於1001213日頭版頭條登載澄清,並公開表示「經建會昨天提供給立委的所謂『TaiMed投資說明會資料』,確有『時間錯置』。對於造成誤會,她願意道歉。」等語,並於1001214日以國發基金召集人身分在該會網站上發表「但既然有疏漏,我願意就疏漏的部分道歉」等語之內容,由此足見,被告劉憶如於當時即已經進行上揭作為,以為澄清並作為回復名譽之行為,而此部分與原告蔡英文所請求被告劉憶如刊登道歉聲明相比較而言,係於當時立即且全面之作為,是應認此對於回復名譽之強度高於原告蔡英文上揭請求,且足以認為被告劉憶如已經作為回復原告蔡英文名譽之適當處分,而並無再重複相同方式之行為之必要,因此,就原告蔡英文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部分即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即難認仍有其必要,不應准許。
  五、被告黃嘉偉部分,被告黃嘉偉抗辯其係依照被告劉憶如之指示而為註記,此部分亦據被告劉憶如陳述稱:「標註的內容是我當面跟被告黃嘉偉說的…內容都是我告訴黃嘉偉的。那份文件沒有日期,所以請黃嘉偉把我們以為的日期加註上去,我所說我們是指當天在場的國發基金同仁,日期的最後決定是我下的。(貼的內容、位置及你所稱的日期的判斷,是否為黃嘉偉所決定?)不是黃嘉偉決定,他只是貼個標籤。」等語,因而為認其僅為受指示下所為,而非有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此部分原告蔡英文請求不為准許。
  六、末按,本件原告蔡英文對於被告吳敦義、蔡令怡所請求之部分,因雙方於104915日合意停止訴訟,是本件僅先就原告蔡英文對被告劉憶如、黃嘉偉所請求之部分為言詞辯論而為判決,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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