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就黃瑞華所指,提出說明
(本報訊)關於報載最高法院黃法官瑞華(本院前庭長)受訪指陳本院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23號邱義仁請求刑事補償案件結案後審查原案件承辦人有無違失之事,未依慣例將其審查報告呈送司法院一事,茲就事件始末說明如下: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23號邱義仁請求刑事補償案件結案後,該院於102年2月22日函送本院審查原承辦羈押之公務員有無違失,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送請輪分庭長黃前庭長瑞華審查,黃前庭長於同年8月26日 審查完畢,除認定承辦羈押之檢察官、法官有疏失外,另指:本案涉及枉法起訴,建請將本案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追訴處罰罪重大嫌疑之承辦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移送偵查,以及本件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洩漏者為國家極機密內容,並建議併移送偵查等情。文書科承辦人員擬稿簽送陳前院長宗鎮核示,陳前院長為求慎重,請文書科另送由次順序輪分之庭長再審查,經輪分庭長依「第一二審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之規定,就該案原承辦人是否有合於該要點第1 點所列12款之情事,造成刑事補償涉有違失,再次審查,審查庭長認為審查羈押被告所要求之證據以具表面可信為已足,與判決被告是否有罪所依憑之證據,須達無合理懷疑之嚴格證明程度不同,依卷附羈押案件之資料,認定該案原承辦人並未有合於前開要點所列程序事項之違失,因認原承辦羈押之公務員並無違失,復經洪前行政庭長光燦加註意見表示請求人經判決無罪確定,乃係經嚴謹之訴訟審理程序,及嚴格的證據要求所導出之結論,不能因此結果遽以推論審查羈押程序必有違失,此意見亦與次順序審查庭長之意見相同,嗣經陳前院長以「原承辦公務員並無違失」意旨,連同案卷一併函報司法院,司法院以102年10月23日院台廳刑二字第1020027144號函准予核備在案。
二、「第一二審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5點規定「司法院依相關法院函報內容,認非法院所屬人員涉有違失者,應檢具事證函送其所屬機關,按疏失情節處理。」然本案有關承辦羈押公務員是否涉有違失,係輪分之庭長本諸既存之卷證書面審查,核與審判審件之直接實質審理程序有間。又前開「第一二審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所列審查之事項亦多屬程序事項,是依憑書面審查所得欲行懲處,事涉公務員權益及機關威信,自應慎重為之。尤以相關庭長就本件審查有關原承辦公務員是否涉有違失,已不盡一致,如欲進而進行刑事告發,更應謙抑戒慎。本院之前就該案件函送司法院之審查意見並未採認黃前庭長審查意見,爰未將黃前庭長之審查意見書隨函併送司法院。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