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法院類別」核定清冊
4月1日起部分法院類別司法院核定重新調整
(本報訊)司法院所屬一審普通法院現行法院類別,係由本院2012年4月27日核定,自2012年6月1日實施。茲因各法院受理案件迭有增減,爰據各地方法院最近5年(2009年至2013年)平均受理案件數,調整一審法院類別,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數已達5千件以上,應由原核定第六類變更為第五類外,餘各地方法院均仍維持原核定之類別。
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法院類別」核定清冊
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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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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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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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受理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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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法院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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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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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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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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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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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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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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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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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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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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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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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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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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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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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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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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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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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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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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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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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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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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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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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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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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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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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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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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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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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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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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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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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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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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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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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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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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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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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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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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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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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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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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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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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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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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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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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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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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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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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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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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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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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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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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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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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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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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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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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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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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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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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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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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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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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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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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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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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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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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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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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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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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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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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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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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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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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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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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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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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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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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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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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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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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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一、法院類別:係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說明所定。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1.每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
2.每年受理案件4萬件以上未滿8萬件者,為第二類。
3.每年受理案件2萬件以上未滿4萬件者,為第三類。
4.每年受理案件1萬件以上未滿2萬件者,為第四類。
5.每年受理案件5千件以上未滿1萬件者,為第五類。
6.每年受理案件未滿5千件者,為第六類。
二、每年受理案件:
1.以各地方法院實際受理之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為採計標準。
2.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數均以最近5年(2009至2013年)各項受理案件之平均數為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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