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仁、徐欣瑩:為勞工權益把關!關切「開發金併萬泰銀 」


  (本報訊)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合併萬泰商業銀行的消息公布以來,只見大家公開討論都是有關於利益分配,從來沒有關心勞工的權益是否得到合理維護,年資結算是否談妥?。對此,關心勞工權益的立委吳育仁、徐欣瑩委員與工會代表於今(26)09:50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室召開「開發金併萬泰銀 :為勞工權益把關!」記者會。協助萬泰銀行企業工會維護員工權益,爭取應有的被合併的勞工權益保障,並要求相關主管機關(金管會及勞動部)負起相關責任嚴格把關。
  對此,萬泰銀行工會理事長方姚駿聲明,本工會並不反對合併案,但應先就有關於勞資權益的問題先談妥後才能進行合併,並且已正式向萬泰銀行資方(SAC)及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提出兩項工會訴求:(1).員工安置計畫: 1 所有勞動條件不變2 保障員工之工作權至少三年。(2).年資結算(優退方案)員工年資結算或優退2N+10(N代表年資)
  立委吳育仁委員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吳育仁說,過去從事勞資關係研究20多年歸納,我國企業併購多關注經營權移轉、降低經營成本與股價波動問題,而遭解僱勞工之權益常被忽略。據經濟部資料顯示,2002年至2013年共有2000多件企業併購案,當國內與跨國企業合併時,有許多做法都和國際不同調,容易導致時間和成本受到影響,而這2000多件企業併購案中,其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所受影響勞工家庭,都受到衝擊。
  未來,為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並保障企業併購後受大量解僱之勞工。吳育仁將提出「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公司之併購於本法未規定者,要求納入適用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之規定;另於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其人數及比例符合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吳育仁也強調,團體協約法規定誠信協商原則,未來勞資雙方可以透過團體協約之簽訂,讓勞工獲得充分保障。
立法委員徐欣瑩聲援萬泰銀行工會「保障工作權三年」的訴求,徐欣瑩指出,員工是銀行的重要資產,因此併購過程一定要顧及員工的工作權,而且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銀行合併時向金管會提出的申請文件中,原本就要有包含對於受僱人權益處理的相關資料。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土地銀行工會理事長蔡桂華聲援萬泰工會訴求。
  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理事長劉承武檢察官表示,全力聲援萬泰銀行企業工會爭取並維護勞工權利及勞工尊嚴,並以被害人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身份聲援萬泰銀行工會幹部,在維護爭取工會及勞工權益的當時,若有受到資方不當恐嚇及威脅時,將全力協助保護工會幹部的安全。
出席發言單位:
立法委員吳育仁
立法委員徐欣瑩
萬泰工會理事長方姚駿暨工會理監事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土地銀行工會理事長蔡桂華、菸酒工會理事長趙銘圓、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及被害人人權協會劉承武檢察官等工會團體
勞動部合作科長王琦雅
金融監督與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控組副組長侯慄洋
開發金代表

法律修正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  人,鑒於我國企業併購多關注經營權移轉、降低經營成本與股價波動問題,而遭解僱勞工之權益常被忽略。現行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所稱之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滿足特定條件者,得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為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並保障企業併購後受大量解僱之勞工,爰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條,公司之併購於本法未規定者,納入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另於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其人數及比例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我國企業併購多關注經營權移轉、降低經營成本與股價波動問題,而遭解僱勞工之權益常被忽略。據經濟部資料顯示,2002年至2013年共有2000多件企業併購案,當國內與跨國企業合併時,有許多做法都和國際不同調,容易導致時間和成本受到影響,而這2000多件企業併購案中,其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所受影響勞工家庭,都受到衝擊。
  二、未來企業併購法制之調整,著重在「兄弟公司間之簡易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等5種情況,進行簡化併購程序,並增加併購的彈性與效率。企業併購將更趨頻繁,併購後導致大量勞工解僱,亦應配合修正勞工保障條文,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以提高對勞工的保護適用。
  三、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之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
  四、為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並保障企業併購後受大量解僱之勞工。爰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條,公司之併購於本法未規定者,納入適用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之規定;另於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其人數及比例符合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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