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零食違法在臺販售,監察院要求四部會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報記者6/21陳漢墀台報導

中國製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未經許可輸入,卻屢見於國內實體通路及電商平臺販售,監察院要求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人健康及兩岸貨品流通安全

 

中國製未經許可輸入、含過量添加物之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不但沒有申報查驗資料,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貨品,卻屢見於我國實體通路及電商平臺違規販售,衍生諸多食安疑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6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數位發展部檢討改進。

 

監委林文程、田秋堇經長期行文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啟動調查發現,非法輸入之中國製零食,多為「三無產品」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涉及食品添加物使用不明與標示完整性不全等食安疑慮;非法輸入可能管道包括:違法夾藏私運、虛報個人自用、違規進口郵包及旅客行李攜入等途徑。112至11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於後市場端查獲違規非法販售之中國食品計135家次,皆無法查獲案貨實際來源及輸入管道,可見中國製零食違法輸入情形猖獗,確有強化管理必要。

 

監委林文程、田秋堇表示,按照我國相關規定(註1),蠟瓶糖、螺螄粉、辣條及麻辣花生等中國製零食,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食品,進口人應先向國貿署申請,取得專案許可才能輸入。然而貨品輸入時填報「稅則號別」、「貨品分類號列」,皆由進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基於誠實申報義務自行填報,但實務上誤報、偽報情形不時發生,甚至申報籠統不實貨名、錯誤稅則號別,以偷漏稅捐、規避簽審或逃避管制。

 

以中國製辣條為例,多以麵粉或豆製品為基底製成,若因主成分之差異而分屬不同貨品分類號列,適用輸入規定則迥然不同:核歸為「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註2者,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核歸為「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3)者,則無須經專案許可即得逕行輸入,實為中國製零食之監管破口(見簡報p.9、10)。為維護國境安全及國民健康,關務署、國貿署及食藥署允宜建立跨部會溝通管道,並就易生爭議之食品品項,研議統一輸入規定及防弊配套,俾符實際管理需要。

 

調查報告亦指出,為因應民眾小量輸入個人自用食品之需求,衛福部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開放供個人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之輸入食品,得免驗輸入。然近年多次出現單一進口人年度進口報單破千份、申報天數逾200日之極端異常現象;甚有民眾年度輸入水產品近8,000公斤、速食麵逾2,000公斤等情,顯已嚴重悖離「個人自用」之常理範疇(見簡報p.13~15)。

 

監委林文程、田秋堇指出,114年起,衛福部已查獲多起以自用名義輸入未經查驗之食品,進而違規轉售等不法情事,足證現行以個人自用輸入食品免申報查驗之措施,已淪為不肖業者化整為零、規避正規邊境查驗之法律漏洞為守護我國食安防線,亟待衛福部針對個人自用免驗之輸入頻率、總量限制及資格審核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以健全相關管理規範。

 

監委林文程、田秋堇強調,網路購物已成民眾消費常態,惟民眾網購時,往往難以知悉賣家是否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輸入食品有無取得許可或食品標示是否完整,有礙消費者知情權保障(見簡報p.18)。

 

對於電商平臺管理情形,2位監委詢問相關主管機關,數發部表示數發部負責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電商平臺業者間搭建即時溝通管道,至於電商平臺內特定商品或行為之實質規範,則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管法規管理衛福部則表示,電商平臺內違規販售之食品,因食安法裁處對象為賣家,電商平臺僅被視為數位賣場提供者;然而衛福部並非電商平臺主管機關,平臺業者不見得會協助提供非常完整的賣家資訊。

 

此外,本院諮詢專家學者針對電商平臺管理提出建言:電商平臺不應僅被視為中立之技術提供者,而應在營運架構中,承擔一定程度之公共治理責任與監管義務,相關作法可包括:參考盟數位服務法案,明確要求大型線上平臺及線上市集,對其服務中可能出現之非法或高風險商品,負有與其規模及影響力相稱之事前風險評估、風險緩解及事後即時處置責任強化電商平臺「事前審核」責任要求電商平臺業者於食品上架前,對賣家落實基本查核,包括:是否完成我國食品業者登錄、是否揭露食品原產地、成分與添加物資訊;課予電商平臺「來源揭露與責任歸屬」義務,要求電商平臺業者明確標示販售食品賣家身分及產品來源避免消費者誤以為於平臺販售之食品已完成合法查驗,實際卻購得未依規定輸入之食品等(見簡報p.20)

 

反觀我國目前針對違反食安法案件之查處,係由衛福部透過關鍵字搜索,於查獲違規後協調電商平臺配合下架,然而並未明確課予電商平臺業者審核上架商品之責任義務,亦未明訂平臺業者於賣家販售違規食品時之連帶罰則,致使網路違規食品販售迄今仍無有效管理機制,不利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落實,亟待檢討改進。

 

註1:相關規範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國貿署85年12月20日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專案核准之輸入條件」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註2:「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為2106.90.99.90-3,輸入規定為F01及MP1,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

註3:「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為2106.90.91.12.06,輸入規定僅為F01,無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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