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安事故頻發 監察院:職安署應負責

         【數位網路報記者6/17陳漢墀台報導 

近來重大工安事故仍頻發生,未記取起重機吊臂掉落致中捷旅客傷亡遭監察院糾正之教訓,監察院重申勞動部職安署應落實監督與管理

 

近來於115615日捷運木柵機廠旁工廠發生吊掛作業時鋼板疑似鬆脫掉落重擊工人、115530日於嘉義縣東石鄉發生吊掛作業時疑因地面固定地樁失衡致棒槌失控重擊司機,這兩個月已經接連兩起重大工安事故,已失去兩條寶貴生命。

 

王幼玲、王麗珍、葉宜津三位監察委員,前針對112510日台中捷運一列由北屯總站往南開往高鐵臺中站之列車,因來不及應變撞上飛落至捷運軌道上的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115傷一案,復針對112年內接連多起移動式機械意外,先後展開調查,分別於11349日及1016日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等單位。

 

長年以來,起重機或吊車因超過額定荷重而發生的職安事故,卻仍屢見不鮮,令人質疑該等檢查之有效性,職安署允應確實檢討改進。基於營造業乃屬重大職災高風險產業,且經勞動部職安署115年第1季重大職災死亡統計,營造業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高達27人,居全產業之冠,勞動部允應以此為鑑,積極落實監督與管理,遏止工安悲劇再次上演。

 

職安署未落實要求雇主依職安法規定,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對於國內營造工程普遍存在層層分包,負責現場實際施工的小包往往缺乏工程專業及安衛意識,業者操作之起重機是否仍處於合格狀態等情,該署遲至11298日始發布「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致吊掛物超過起重機額定荷重此種應避免、能避免,卻未避免的低階錯誤一再發生。甚且,該署雖已於112年勞動檢查方針中,將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與鄰近軌道之營造工程是否依職安署訂定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將外伸撐座伸至極限位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等列為重點檢查及精準檢查項目。

 

嗣勞動部檢討並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修包括:作業人員應遵守相關作業標準、注意防止他人傷害,以及發生災害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與接受講習等規定;另針對事業單位,該部亦於同法新增第15條之11項至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並於第43條、第45增訂相關罰則。上開條文修正案亦經立法院114122日三讀通過。然近來重大工安事故仍頻發生,顯見並未記取起重機吊臂掉落致中捷旅客傷亡遭本院糾正之教訓,3位監察委員重申勞動部職安署應落實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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