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昌:刑訴訟法加重詐欺罪 , 納入得為預防性羈押的罪名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臺北報導─2016年5月23日】立委江永昌有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規定的罪名中, 有關於詐欺罪的部分僅限於普通詐欺罪, 而不及於情節及惡性更嚴重的電信詐欺、 網路詐欺等集團性詐欺的加重詐欺罪嫌疑人, 可能產生實務適用上的漏洞,有輕重失衡之虞, 而法官若用擴張解釋之方式處理,則可能名實不符,為避免爭議, 故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 對於犯加重詐欺罪的犯罪嫌疑人於嫌疑重大,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時, 可由法官裁定預防性羈押,以防止再犯並阻止危害繼續發生。
江永昌表示,現行預防性羈押所適用的罪名中,有包含放火罪、 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 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 但有關詐欺罪的部分卻僅限於普通詐欺罪, 沒有涵蓋情節及惡性更為嚴重的加重詐欺罪, 可能產生實務適用上的漏洞,在藉由網路、 電信等加重詐欺案件發生,法官無法依照一般性羈押的要件羈押時, 在有犯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時, 得採取預防性羈押的處分, 以防止此類犯罪的再犯而及時阻止危害繼續發生,並避免輕重失衡, 立法委員江永昌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將加重詐欺罪也納入可預防性羈押的罪名中。
江永昌表示,此提案已經在5月20日付委, 雖然現行預防性羈押的制度,學界有批判的聲浪, 認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未來修法方向是要將整個預防性羈押的制度作檢討甚至廢除, 以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他也樂觀其成。 但就現行預防性羈押所適用的罪名中,有關於詐欺罪的部分, 僅限於普通詐欺罪,卻沒有涵蓋惡性及情節更為嚴重的加重詐欺罪, 且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 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 卻未涵括於得羈押之預防性羈押之罪名中, 可能產生實務適用上的漏洞, 故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將加重詐欺罪也納入得為 預防性羈押的罪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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