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麗蟬籲: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 讓第一線員警安心執法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臺北報導─2016523日】近年來警察人員用槍爭議層出不窮,第一線員警因擔心面臨司法調查、訴訟,恐背負刑責或民事賠償,對於警械使用存有諸多顧慮,造成第一線員警執法嚴重困擾。為釐清警察用槍爭議,讓員警安心執法,立法委員林麗蟬提出「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由內政部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擬具鑑定報告;遇有警械使用爭議案件時,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應提交鑑定報告供司法機關作為審判依據。
    4月底桃園市發生員警查緝吸毒現行犯,嫌犯開車衝撞試圖逃脫卻意外撞死一位6歲女童,事後警方遭民眾質疑執法不力,而一位案發時在現場的警察則在臉書發文表示自責,沒有保護好民眾,想開槍卻有很多顧慮,才會讓嫌犯闖下大禍。新北市警局偵查隊小隊長涂彬杰辦詐騙集團擄人案時為救同事而開槍,原本是一樁英勇美談,但事後塗小隊長被太太指責,深怕塗小隊長21年前開槍追捕偷車賊,最後承擔近千萬賠償金的惡夢重演。
    立法委員林麗蟬指出,「警察遇到現行犯試圖反抗、逃脫時,如不動用警械阻止,可能會被外界指責執法不力;但是警察若動用警械制止嫌犯,就得承擔很大的風險,假設開槍後導致嫌犯受傷、死亡,可能又會被外界質疑是執法過當,第一線警察人員的用槍選擇往往面臨兩難情境。」
    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警察人員為執行職務或防衛自身安全,可使用警棍、警刀及槍械。然而,實務上使用警械後,容易產生是否過當之認定爭議,員警可能面臨業務過失傷害、致人於死的刑責,也有後續民事賠償問題。
    立法委員林麗蟬表示,「目前刑事鑑定、法醫鑑定、醫學診斷書等專業鑑定報告已是檢察官、法官釐清案情重要依據,為釐清層出不窮的警察用槍爭議,因此提案修法,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第三方專業人士進行科學鑑定,並擬具鑑定報告,提供檢察官、法官作為釐清案情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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