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陳秋月法官涉嫌濫權


----司法院包庇怠忽監督之責
卡債受害者自救會記者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金管會報導─2016524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974月實施以來,至今已逾8年,法院更生通過之比例100年之後,固然有提升,也僅60%,相對於日本再生通過率是85%92%,仍然偏低,清算免責率,100年之後,約50%,相對於日本破產免責率97%,也是顯然偏低。
    法院處理更生或清算案件,通過率或免責率偏低的主要因素,是法官不瞭解債務人之處境,也不瞭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精神,違法濫權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台中陳秋月法官自104年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諸多違法濫權,一再要求當事人撤回聲請,所有更生或清算案件程序均駁回。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向司法院民事廳反應,均無結果,司法院包庇陳秋月法官違法濫權,怠忽監督之責。難怪蔡英文總統就任時,講到人民不信賴司法,獲得最多掌聲。
    台中陳秋月法官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有如下違法濫權,嚴重侵害債務人之權益,造成債務人的挫折、失望,甚至生病:

一、陳秋月法官沒有消債條例之依據,違法要求債務人一定要同意銀行所提1800利率之調解方案,不得更生,如以提出更生,應撤回更生聲請,如不撤回,法官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固然有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先申請協商或調解,但消債條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同意銀行所提之協商或調解之方案,否則不得聲請更生。再者,陳秋月法官沒有考慮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即要求債務人同意銀行所提1800利率之調解方案,債務人清償顯有困難。債務人縱使目前有清償能力,可以也不一定可以15年維持穩定之收入,何況更生最長才6年,為何陳秋月法官可以違法逼迫債務人一定要接受15年之調解或協商方案?反觀日本,其再生之聲請,沒有要求需先聲請調解或協商,再生最長才3年,台灣制度以落後日本甚多,台灣法官為何可以如此違法欺壓債務人?
陳秋月法官與台中另一名法官和20多名律師的聚會,竟然公開向在場律師宣揚前開違法錯誤見解為台中地院的確定法律見解,如此大膽公開違法,事後台中地院竟然還偏袒陳秋月法官。

二、陳秋月在個案審理,完全沒有同理心,也不瞭解債務人之處境
    陳秋月法官不客氣地問有二個小孩單親媽媽,其前夫為何不扶養一個小孩?可是前夫拋妻棄子,單親媽媽如何回答?為何法官不問前夫?
    陳秋月法官又質疑單親媽媽為何只做每個月18,000元的看護工作?為何不找薪水更高的工作?單親媽媽實在不知如何回答?我也很想找更高薪的工作,但我有債務,被銀行扣新,雇主就解雇我,我只好找較低薪的工作。
    陳秋月法官又問單親媽媽,妳都有債務,為何要扶養父母?單親媽媽更狐疑了,為何法官如此問她,父母親生的小孩只有她一人,她也給付母不多的錢。
    陳秋月要求此位低收入戶的單親媽媽,一定要同意銀行所提1800利率之調解方案,可是單親媽媽無清償能力,其法扶律師不同意,陳秋月法官逼迫單親媽媽撤回,單親媽媽撤會後,面對銀行催債,憂鬱症發作,陳秋月法官違法「結案」後,可知債務人痛苦、失望的感受?

三、陳秋月法官對於更生及清算之聲請,全部程序駁回,相對於司法院統計數字,更生及清算程序准許比例高達80%,陳秋月法官顯然敵視債務人
陳秋月法官從104年辦理消債案件至今,對於更生及清算案件,全部程序駁回,沒有一件程序准許,依司法院統計數字,更生及清算之程序准許比例高達80%,陳秋月法官為何全部駁回?難道台中地院分給陳秋月法官的案件,都特別挑選程序不合理的案件?
陳秋月法官如此敵視債務人,適合辦理消債案件嗎?如此偏頗的陳秋月法官適合擔任法官嗎?

四、陳秋月法官對於清算案件,為免責裁定時,違法額外要求債務人再支付一筆高額金額
陳秋月法官對於清算案件,一半的比例才准免責,與司法院的統計數字相當,但仔細關其免責裁定,竟然違法要求債務人再支付一筆高額金額,例如60萬元,陳秋月法官如此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也造成債務人一大負擔。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數週前向司法院反應,司法院竟然偏袒陳秋月法官,沒有調查,沒有懲處,也沒有移送評鑑。職司監督法官之責的司法院,理應主動調查法官有無違法失職,對於如此清楚違法濫權之法官,遭人檢舉之後,司法院竟然膽敢包庇。


520日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提到人民不相信司法,司法應該改革,司改應該是全民的司改,不是法律人的司改,獲得在場民眾最大的掌聲,面對台中陳秋月法官,以及司法院官僚,我們終於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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