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彰化市長溫國銘涉假買賣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高院報導─2016年5月27日】前彰化市市長溫國銘自2002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擔任市長8年期 間,將其配偶名下土地以假買賣方式,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 觸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監察院今(27)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江綺雯、 林雅鋒提案之前市長溫國銘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溫國銘上述行為不僅經判決有罪確定外, 另以其子女之名義購土地後, 辦理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 及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 再以彰化市公所名義函彰化縣政府建議將其配偶名下土地納入「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範圍, 並建議由車站專用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嗣並多次代表彰化市公所,參加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會議, 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等規定,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清廉及第17條利益迴避等規定, 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斲傷公職人員端正形象, 並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溫國銘違法事由如下:
一、被彈劾人溫國銘於2009年間彰化市市長任內, 將登記配偶名下房地,以假買賣方式,借名登記友人名下,足以生損 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其 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判決 有罪確定,並於2015年6月16日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在案;其違法行為雖非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核屬情節重大, 並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核符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公務員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
二、被彈劾人溫國銘於彰化市市長任內,辦理「 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 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監察院依同法第16條規定, 分別裁處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在案,並已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等相關法令規定,違法 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符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公務員執 行職務違法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
(一)彰化市前市長溫國銘於2008年3月6日以其女兒之名義,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拍賣程序,分別以 1,590萬元、430萬元,總價2,020萬元之價格, 標購二筆土地後,在該等土地旁邊,辦理「 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鋪設柏油路,以利通行; 再於2009年5月16日將上開以 1,590萬元標得之土地,以總價3,577萬5千元出售。其執 行市長職務,知有利益衝突,卻未依法自行迴避, 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仍參與相關會議之審查並於相關公文書予以核章決行,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應迴避而未迴避等相關規定, 經監察院裁處500萬元在案。
(二)彰化市前市長溫國銘於2008年3月6日以其兒子之名義,總價 3,310萬5,600元之價格購買土地後,於2008~09年間在 該等土地上辦理「 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加 蓋水泥溝蓋。再於2009年12月16日以總價3,420萬元之價格 出售,其執行市長職務,知有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 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仍參與相關會議之審查並於相關公文書予以核章決行,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應迴避而未迴避等相關規定, 經監察院裁處100萬元在案。
(三)彰化市前市長溫國銘並於2007年7月11日核批以彰化市公所 名義函彰化縣政府建議將其配偶名下之土地納入「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範圍, 並建議由車站專用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嗣並多次代表彰化市公所,參加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會議,其執行市長 職務,知有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 理人執行之,仍參與相關會議之審查並於相關公文書予以核章決行, 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知有利益衝突應即自行迴避及 第10條第1項第2款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等規定,經監察院裁處1 00萬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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