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私校法修法,終結大亂象
5月16日上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將召開「私立學校法」 修法公聽會,全教總認為此次私校法修法攸關私校辦學品質, 只有嚴肅面對私校困境,徹底改變私校董事會結構、強化公共監督、 提升私校公共性,才是解決私校問題的根本之道。
針對私校法修法,全教總業已提出修法版本, 主張強化對私校的公共監督,期能從根本減少私校弊案, 讓私校重回教育公共化的軌道,全教總修法主張有以下重點:
一、私校董事會應增設「公益董事」、「勞工董事」、及「 公益監察人」,以提昇私校公共性。私校雖是私人捐資興學, 但辦學卻是公共事務,且私校營運免稅, 政府每年亦編列預算予以奬補助, 因此私校法人的公益本質不言而喻,增設「公益董事」及「 公益監察人」,以輔助政府監督並協助私校辦學有其必要性。 而增設「勞工董事」乃參酌歐洲社會的民主概念, 由學校基層教職員選任之「勞工董事」若能參與董事會之運作, 將大有助於董事會之決策,並對學校之經營極具正面效益。
二、三親等內之董事比例,應由原條文的三分之一降為五分之一, 以杜絶私校家族化。台灣私校的家族色彩一直為各方垢病, 董事會中同家族的人數往往足以左右決策,導致諸多弊端, 因此有必要降低三親等內之董事比例。此外,董事、監察人、 校長及其配偶三親等內人員亦不得擔任學校總務、(主)會計、 人事等相關職務。
三、董事會會議記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等資訊應定期上網公開。
四、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代理。
值此新政府即將全面執政之際,全教總呼籲新政府、 新國會應正視日益惡化的私校教育,唯有徹底翻修私校法, 才能根本解決私校問題,維護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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