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甲車履帶採購弊案,陸軍及海軍左營後指部遭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年5月30日】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王美玉、 尹祚芊、劉德勳調查「國軍戰甲車履帶採購弊案」調查報告, 發現國軍戰甲車履帶採購過程,從「認試製程序」之訂約、 履約督導、接收及會驗、品質鑑定,以至「採購程序」之計畫申購、 購辦訂約、履約驗結等各階段,經查有結構性、制度性、 系統性之弊端,因此提案糾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及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糾正案文指出陸軍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與海軍左支部之缺失如下:
一、陸軍兵整中心100年間辦理試製軍品履帶蹄塊總成( DC1993008)路試檢測, 竟發生鑑測處代理處長指示測評室路試人員竄改測試報告情事, 圖利特定廠商獲判定合格,而各級審查人員未能適時舉報不法, 該中心檢測作業紀律敗壞,內控機制未發揮應有功能, 違失情節嚴重。
二、原聯勤司令部及所屬兵整中心101年辦理「履帶總成等2項( GI01275L)」採購案, 不符國軍管制預算應於當年度支用完畢原則,採購專業職能不足; 又該司令部為消化上述管制預算,另起「履帶總成等乙項(GO01 204P)」採購案,發生承辦人員涉嫌長期收受特定廠商賄賂, 洩漏採購計畫並限縮交貨期程,圖利特定廠商得標, 各級主官監督不周,均核有疏失。
三、兵整中心辦理101年度「履帶總成等4項(GI01013L )」採購案,廠商與主驗人員等勾結, 於交貨抽驗前以特殊排列方式裝箱並做記號, 以便承辦人得知可以抽驗之合格軍品位置,協助廠商得以通過驗收; 且承辦人員違反規定自行主持第一批驗收程序, 並與廠商商議先以不符合契約規範之文件影本實施報驗並據以驗收合 格,嗣又至庫房提領廠商前批驗畢後未退樣軍品, 充當第二批交貨軍品之不足數,並據以判定目視驗收合格, 該中心採購人員相互掩護、驗收程序弊端叢生, 亟應嚴予全面檢討改進並究責。
四、原聯勤司令部辦理101年度「蹄塊總成等2項(GO0021 0P)」採購案委外送驗事宜, 送驗小組未依規定至兵整中心庫房確認抽取備份, 任由承商顧問自行至庫房將備份樣品攜出調換, 於翌日在該中心會客室交付送驗小組送驗; 又該中心鑑測單位明知外驗機構之檢驗規範與原契約不同, 竟仍予以判定合格,圖利承商違法通過驗收,核有重大違失。
五、海軍左支部所屬履保廠辦理100年度履帶零件軍品認試製案, 承辦人員收受廠商賄賂, 擅將已入庫軍品攜出交廠商觀覽及繪製藍圖使用; 又不當加列檢驗條件,藉以限制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資格; 另將他業者因認試製案交付測試用之履帶調整器交予特定廠商, 使其得以按時履約交貨;復於實施履約督導後出具不實報告, 協助廠商取得認試製案之合格證,顯示履保廠之庫房管理、 門禁管制,以及認試製作業有關驗收規範審查、履約督導、 合格證簽辦等相關程序,均有重大違失, 履保廠業務主管未盡防範之責,左支部疏於督導審核, 均有怠忽失職之咎。
除前開重大違失情形外,監委另針對國軍採購人員職能不足、 風紀欠佳,督察單位未能發揮防弊除弊功能, 以及國軍戰甲車履帶採購政策等事項, 提出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轉飭國防部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一、本案查有不肖國軍基層採購人員法紀觀念偏差, 未依法令及契約切實執行採購業務,致購入不良品質之戰甲車履帶, 造成人員危安因素且嚴重減損國防戰備,斲傷國軍整體形象, 國防部應深切檢討並研謀提升軍法紀與武德教育。此外, 本案發現另有多名採購機關退伍中高階幹部疑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 事,將函請法務部轉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二、國軍監察人員未能有效發揮機先防弊之功能, 國防部應研謀精進總督察長室與政風室之內、外控協調合作機制, 強化各部隊之政風功能,戮力達成「雙軌併行、複式監督」之目標, 積極查辦採購單位違失情事。
三、國軍戰甲車履帶採購長期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惟迄今仍僅有少數合格廠商,且負責人中多有親屬關係, 形成寡占市場,又發生本案諸多舞弊情事, 嚴重影響採購作業公正性與國人信賴, 關於戰甲車履帶採購政策未來如何健全發展, 國防部允需適切檢討因應。
監委指出,戰甲車是配備裝甲防護力之履帶式戰鬥車輛, 具有高度越野機動性,是現代陸上作戰主要機動打擊武器, 目前國軍地面部隊包括陸軍及海軍陸戰隊各式戰甲車輛約一千五百餘 輛。戰甲車履帶必須承受極大的重量及扭力, 如遭不肖廠商及軍方人員以品質不佳的履帶取代良品, 在一般訓練或部隊行進時,隨時可能發生履帶斷裂或是卡帶, 戰甲車或將失控撞及官兵或是路人;若在戰場上發生類似狀況, 恐淪為敵軍活靶,是嚴重危及部隊戰力及國防安全的嚴肅課題。 對於國軍戰甲車履帶採購弊案所顯現之各項弊端, 涉案人員業經檢察機關偵辦並提起公訴,惟此應非偶發個案, 更顯現出結構性的問題, 監委要求行政院應嚴格督促國防部積極檢討改進並從嚴議處相關違失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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