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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教育部閩客語文學獎」開始徵件

獎金豐富,徵尋閩、客文學創作高手! (本報訊)喜愛運用閩南語或客家語進行文學創作的你千萬不能錯過這個好機會!「 104 年教育部閩客語文學獎」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受理報名,徵選項目包括「現代詩」、「散文」及「短篇小說」,獲獎者除可得到獎狀、獎座外,活動總獎金更高達 162 萬元! 為使社會大眾了解多語並存之價值,並保存臺灣語言文化的多樣性,教育部自 97 年起陸續舉辦多項本土語言徵文活動,以鼓勵社會大眾、各級學校教師及大專校院學生,共同參與本土文學創作活動,多年來累積不少優秀成果,更為閩南語與客家語注入嶄新活力。 「 104 年教育部閩客語文學獎」活動徵件,歡迎各界人士踴躍投稿,一起運用熟悉的母語記錄美麗的文化和動人的故事。本活動徵文簡章與相關資訊均公布於「 104 年教育部閩客語文學獎」專屬網站( http://www.topwin.com.tw/NativeLanguage ),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張小姐( 02 - 29135533 分機 615 ) 。 相關書寫、拼音系統資源如「臺灣閩南語推薦用字」、「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客家語拼音方案」等均可上教育部( http://www.edu.tw )終身教育司網站查詢。

有志氣青年挺英陣線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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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左至古黃承國(市黨部主委)、蔡英文、何志偉(議員) 主席 蔡英文 期許擴大挺英任務 (臺北訊)市議員何志偉、宜蘭縣議員薛呈懿、學者蕭亞譚博士發起「 有志氣青年挺英陣線」,邀請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出席 8 月 31 日下午 2 點 30 分於台大校友會館的成立大會,串聯全國百名民代、學者、 里長、黨職等跨黨派、身分的青年從政者。並由蔡主席頒發「 有志氣青年挺英陣線」證書,宣示「用志氣點亮台灣、 臺灣青年有志氣」。 這是一個跨黨派、跨身分、全國性、 45 歲以下的青年挺英組織, 十月起將由成員各縣市舉辦百場以上座談會,鎖定 創業、兵役、 住宅、教育等 青年議題,希望號召更多理念相同的民眾, 用年輕人的志氣點亮台灣,要用決心和志氣挺蔡英文主席進總統府。 這不僅是選舉的後援會,未來將轉型為態化的青年平台, 持續關注青年議題, 而成員中的民代及政府機關代表也會監督與落實青年政見和主張。 蔡英文期許,挺英陣線應呈現青年活力擴大參與及目標, 在全國號召認同民進黨理念的民眾,並指出現在民進黨積極以「 民主小草」培養青年從政,而在場的多位成員已為民代、 政府機關等身分,且 30 、 40 歲已具備相當從政經驗,可以說是「 民主小樹」,表示 「你們不能期待我們這種比較大的樹庇蔭一輩子, 你們要自己長大、而且找更多更多的小樹。」, 希望在場的成員承擔起新世代的責任,快速擴大社會青年從政、 參與公共事務的力量,「下個世代更需要政治人才,擴大公共參與, 就像各位是穿針引線,積極帶領社會往進步方向走去的人」,「 不一定是檯面上最閃亮的星星,而將來是這個社會最有組織、 戰鬥力、擴張力的力量」 會上由蔡英文 頒發「有志氣青年挺英陣線」證書,宣示「 用志氣點亮台灣、臺灣青年有志氣」,啟動組織活動, 在全國各縣市擴大認同民進黨理念的力量,攜手挑戰 2016 這個台 灣民主發展的重要關卡。

監察院長張博雅,破天荒祝賀記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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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王建煊當院長的第四屆監委時代,從未向記者賀節,第五屆監委時代,今天監察院三長:院長張博雅、副院長孫大川、秘書長傅孟融,突然在記者室放了這個花藍,讓記者受寵若驚,感覺上監察院「變」了,變得比較有人情味。

針對「波卡」,「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民間委員共同聯合聲明

(本報訊)台北市為台灣首善之都,過去在性別平等的努力一向為人稱頌,創新成立的「性別平等辦公室」的推動機制,更帶領台灣,展現市府的最大誠意及決心。不料,此次針對台北市悠遊卡公司發行日本女優紀念卡引起的社會性別事件爭議,柯市長的態度卻一副事不關己,不但屢屢失言,針對佔了 40% 官股的北市悠遊卡公司束手無策,執掌工作的市府性平辦公室的發言也模稜兩可,不敢置喙,任由似是而非的錯誤性別認知及言論充斥在市府內外。整個大市府,彷彿被一個小小官派的悠遊卡公司董事長給綁架了,短短幾天,不但暴露了目前市府團隊對性別意識的鄉愿無知,期間各種性別父權、霸權的辯詞,讓過去市府長期且為數眾多對性別平等推動的努力,也幾乎完全抹煞了,讓人痛恨、失望至極。   今日北市府及悠遊卡公司竟一意孤行,仍以「電話預約」之販售方式為之,身為「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的無給職民間委員,我們認為,有善盡言責的義務,以及督促市府走在正確道路的責任,因此聯合發表此項聲明,要求市府立即銷毀該批悠遊卡,並盡速改善下列事項: 1.   要求北市府及悠遊卡公司立即停止發售並銷毀所有已印製之悠遊卡。 2.   針對此事所帶來的社會爭端及傳遞的性別平等錯亂訊息,向市民道歉。 3.   收回本事件中不適任官派董事長的指派。 4.   建立對類似公共性別爭議事件的 SOP ,賦予性平辦公室更多權力及行政要求。 5.   市府是一體,要求市府所屬對外所有官派人員 — 包括董監事、高階主管代表 … 等,對公共的性別議題要謹言慎行,未來並加強市府及相關人等性別認知課程,培養性別敏感度。 6.   重申及檢視改善,市府所屬及對外投資的相關事業,務必符合 CEDAW 公約性別實質平等原則,建立獎懲制度。 聯合聲明委員: 何碧珍 ( 台北市女委會副主任委員 ) 李萍 (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秘書長 ) 吳嘉麗教授 ( 台灣女科技人協會理事長 ) 林美薰 ( 現代基金會副執行長 ) 焦興鎧 ( 中央研究院 兼任研究員 ) 黃怡翎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執行長 ) 黃馨慧教授 蔡宛芬 ( 台灣女人連線 秘書長 ) 傅立葉 (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所副教授 ) 顧燕翎教授 ( 前公訓中心主任 ) 嚴祥鸞教授  … …持續聯絡聯署中

邱垂益圖利子、女、婿,判罰500萬元定讞

註:邱垂益圖利子 邱烽堯(目前為新北市議員)、女邱靜怡及婿許旭志 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2015,4,2 駁回定讞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5/09/blog-post_60.html 【裁判字號】 103,訴,749 【裁判日期】 1040115 【裁判案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49號 10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邱垂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昀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楷仁 律師 被 告 監察院 代 表 人 張博雅(院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文俊 劉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原告不服監察院中 華民國103 年3 月17日院台訴字第1033250006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王建煊,嗣於訴 訟繫屬中變更為張博雅,並由新任代表人張博雅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有總統任命令、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憑(本院 卷第105 至107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於民國95年3 月1 日至99年12月25日期間 擔任改制前臺北縣中和市市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下稱本法)第2 條所稱公職人員。原告明知其子邱烽堯、 其女邱靜怡及女婿許旭志為本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公職人員 之關係人;另邱烽堯擔任實質經理人之美聯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美聯開發公司),為本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公職人 員之關係人。原告掌有決定改制前臺北縣中和市   景 平 段 421、 358 及 5 2 1 地 號 等3 筆市有土地(即安樂市場所在地及通行之既成道路,下稱系爭3 筆標售土地)標售,送請  代表會審議及標售後相關行政作業事宜之職權。經被告調查後 認定,原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於96年12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

(南投訊)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 南投地院今天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 南投地院發布新聞說    ,    李朝卿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14 罪)、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期約賄賂罪( 1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96 罪),合計犯 111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8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2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30 年。褫奪公權 10 年。 李朝卿其餘被訴與曾仁隆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部分均無罪。 2.     簡瑞祺與公務員共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10 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1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10 罪),合計犯 21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7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1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22 年。褫奪公權 9 年。 簡瑞祺其餘被訴與曾仁隆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部分均無罪。 3.     曾仁隆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30 罪),各量處其 5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7 年。 4.     黃榮德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4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84 罪),合計犯 88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3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9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11 月。褫奪公權 5 年。 5.     張志誼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14 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1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94 罪),合計犯 109 罪,就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2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就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各量處其 1 年 9 月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5 年。 6.     李中誠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4 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新聞7-11(191)

◆9/5趙永茂:台灣地方派系 上午十時,台大校友會館 大綱:地方派系勢力一直是左右選舉的一大重要因素,可畏的是所衍生出來的黑金政治導致全民生活品質的低落。本次演講趙教授將以:一、臺灣地方派系的形成背景與支持結構,二、解嚴後地方派系的轉型與特性,三、2000年政黨輪替後地方派系的發展,四、臺灣地方派系與地方政治的未來;四個題綱,分析臺灣可能透過轉型正義還給人民一個活得尊嚴的生存空間嗎? ◆楊榮文入境未隨俗 新加坡前外交部長楊榮文 28日,假誠品信義店舉辦《榕樹下的沉思》新書發表會,現場冠蓋雲集,氣勢非常強,只是出版社未入境隨俗,只顧賣書,卻未給與採訪記者一本樣書,令人遺憾,如果書局將來要在台灣發展,可能會碰到一些問題。 ◆ 傳林錫山負面新聞 立院參事無罪 2015-09-01╱自由時報╱第B04D版╱社會新聞╱黃欣柏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擔任立法院參事的男子 陳錦煌 ,101年間偶然取得「東亞新聞通訊社」針對立法院秘書長 林錫山 負面傳聞的提問草稿後,將內容複印10份給院內同事閱覽,結果遭林錫山依妨害名譽罪嫌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提問內容是通訊社所擬,與陳無關,昨判陳無罪,可上訴。   101年10月間,該通訊社社長因想專訪林錫山,事先將有關林的負面傳聞整理成提問草稿,並將草稿寄送至立法院收發室,想先給林參閱,未料 陳錦煌 聽聞此事後,竟回到辦公室將該草稿影印10份,發送給立法院法制局副研究員等多人閱覽。   林錫山認為,陳明知提問內容無事實根據,卻散布給其他人看,造成他人對其產生偏見,怒告陳妨害名譽。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並未參與問題製作,只是轉述「有人要約訪林錫山」的事實,未損及林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昨判陳無罪。

友邦人壽推社會公益 關心弱勢孩童與偏鄉長者

支持「助學有你   幸福上學去」協助弱勢孩童上學   捐贈偏鄉老人養護中心二手 iPad (本報訊)為落實「真生活   真夥伴」品牌精神, AIA 友邦人壽積極推動社會公益,將品牌精神推廣到關懷弱勢孩童與偏鄉長者,特贊助忠義基金會推出「助學有你,幸福上學去」教育費募款活動, 協助忠義基金會附設家園院童就學;另 捐贈台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34 台二手 iPad , 讓偏鄉長者可以利用平板與無法陪伴在身邊的家人聯繫,舒緩長者思念家人之情。 AIA 友邦人壽總經理侯文成指出,友邦人壽長期致力深耕台灣, 希望透過關懷弱勢孩童與偏鄉長者參與社會公益,為我們所在的社會善盡社會責任, 期發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精神, 進而喚起大眾的關注 ,攜手守護台灣孩童與長者的身心健康生活。 為讓更多弱勢兒童能透過教育掌握扭轉自己未來人生, AIA 友邦人壽與忠義基金會合作, 推動「伴學有你   幸福上學去」教育費募款活動,凡捐款新台幣 500 元以上者,即可獲贈 8 月 15 日如果兒童劇團演出的「故事大盜」舞台劇票劵,獲得許多民眾熱情響應。然教育需求龐大,弱勢兒童想在受教育的路途走得平穩,仍然需要更多社會力量一起助學。 AIA 友邦人壽特與忠義基金會提出助學宣言「一起助學力量大,一圓孩子就學夢」,希望邀請民眾與企業團體繼續嚮應,幫助弱勢兒童享有足夠的教育資源。即日起捐助教育經費單次滿 1,000 元以上,可獲愛心廠商贊助的「幸福伴學禮」。 AIA 友邦人壽為業界第一家全體業務人員配備 iPad 進行行動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讓資源有效利用,特將已屆折舊提列年限且功能正常的 34 台二手 iPad ,捐贈給偏鄉台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該中心所照養的長者大多為當地經濟環境較為弱勢的住民,期望透過 iPad 平板的網路通訊軟體功能,讓這群長者不因居住在養護中心而減少與自己親人的聯繫,進而舒緩長者思念情誼。 AIA 友邦人壽除了提供優質的保險商品與服務外,並致力於實踐企業的社會責任,協同所屬之友邦保險集團長期推動企業公益理念「 Healthy Living 健康生活」,並以「真生活   真夥伴」之角色,陪伴並鼓勵亞太地區的民眾追求及實踐健康生活,並將對社會的長期關懷化為實際行動。對於社會公益與長期儲蓄與保障的保險核心價值的推

蔡正元基金會四變

一變:名稱由麗志基金會變更為清華基金會 二變:法院由台北地院變更為新北地院 三變:地址由台北遷到新北 四變:董事長吳麗玲變為楊南平 法人登記資料 登記案號 104年 法登他 字       215號 類別 財團 案由 變更登記 主任 蘇麗華 登記號數 1345 收件日期 104/08/19 登記日期 104/08/19 公告日期 104/08/20 登記簿 44冊 30頁 任期判定 2 屆期判定 2 法人代表 楊南平 法人名稱 財團法人清華基金會 設立登記日期 101/09/19 主事務所 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11之1號10樓 目的 推動青年慈善公益理念、推動青年志工服務、促進兩岸青年交流發展 捐助方法 由吳麗玲捐助 許可機關日期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青字第1010006857號函 存立時期 永久 財產總額 5000000 結案原因 准許 結案日期 104/08/19 歸檔日期 發證日期 送達代收人姓名 送達代收人住址 郵遞區號 清算人 變更原因 原法人名稱 財團法人麗志基金會變更為財團法人清華基金會 。 修正捐助章程名稱及第一、三、四、九、十九、十二、二十條。 法人 主事務所變更登記為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11之1號10樓。 法人圖記變更。 註銷日期 撤銷日期 撤(註)銷機關文號 撤(註)銷原因 2015,8,30(日)泰石妻 董監事姓名住所資料 董監事姓名資料 序號 職稱 姓名 1 董事長 楊南平 2 董 事 王維彬 3 董 事 林健昌 4 董 事 李發珍 5 董 事 陳嘉昌 6 董 事 蔡正元 7 董 事 鄭有為

張經魁: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9屆)

法人登記資料 登記案號 104年 法登他 字       365號 類別 財團 案由 變更登記 主任 李秋瓊 登記號數 915 收件日期 104/08/28 登記日期 104/08/28 公告日期 104/08/28 登記簿 22冊 33頁 任期判定 1 屆期判定 9 法人代表 張經魁 法人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 設立登記日期 073/03/05 主事務所 臺中市文心路三段237號 目的 以舉辦及捐助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 捐助方法 捐助 許可機關日期 內政部 中華民國73年2月16日 存立時期 永 久 財產總額 35740201 結案原因 准許 結案日期 104/08/28 歸檔日期 發證日期 104/08/31 送達代收人姓名 許足雲 送達代收人住址 電話:0422926809、0935048413 郵遞區號 清算人 變更原因 章程變更:原捐助章程第2、3、6條條文內容修訂,其中第3、6條經本院民事庭104年度法字第55號裁定准予變更。 註銷日期 撤銷日期 撤(註)銷機關文號 撤(註)銷原因 2015,8,29台北、草屯兩地分所撤銷 董事長競選草屯鎮長起訴(代表國民黨)新9 董監事姓名資料 分事務所資料 董監事姓名資料 序號 職稱 姓名 1 常務董事 許天威 2 董事長 張經魁 3 常務董事 張文峰 4 董 事 李子師 5 董 事 葉論飛 6 董 事 張煌榮 7 董 事 施妙佳 8 常務董事 素君 9 董 事 張維華 10 董 事 呂倩茜 11 董 事 曾聰輝 12 董 事 鄭秀圳 13 董 事 陳麗卿 14 董 事 粘淑美 15 常務董事 莊清南

新北市第二屆議員,張晉婷當選無效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4,選,7 【裁判日期】 1040826 【裁判案由】 當選無效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選字第7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勳       蔣宜容 參 加 人 陳明義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張晉婷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舉行之一百零三年度新北 市第二屆議員選舉之第二選區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 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 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3)有第97條、第 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 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公職人員選罷法(下稱選罷法) 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及參加人皆係民國103 年11月29日舉行新北市第2屆議員選舉之第2選區選舉候選人 ,嗣被告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以中選務字第10 331502381號公告當選人名單,新北市第2屆議員選舉之第2 選區當選人為被告,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在卷可憑(詳本 院卷第8至10頁)。則原告(檢察官)於103年12月27日以被 告具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為為由,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詳本院卷第3頁) ,自未逾越該法條第1項所規定之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30 日內之期限,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第2屆新北市第2選區(新莊、五股、泰山、林口)市 議員候選人,亦為現任新北市議員;吳建民係被告新北市五 股區競選總部主任,協助被告綜理所有議員服務案件及行程 規劃;呂文燦(綽號保爸)係被告新北市新莊區競選總部執 行長,其與吳建民統籌規畫被告在新北市五股、新莊地區相 關競選活動及拜票行程;林宥騰係被告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