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仍住一起,花副縣長違法
(本報訊)針對花蓮縣傅崑萁縣長宣布將任命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內政部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傅縣長如任命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為副縣長,涉及利益衝突,應予迴避;如果未迴避,所作之人事任命應屬無效。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據傅縣長對外宣稱,與其妻業已離婚,內政部表示,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之家屬關係,將依事實認定之。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據傅縣長對外宣稱,與其妻業已離婚,內政部表示,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之家屬關係,將依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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