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花蓮縣長任前妻為副縣長,違法
將報請行政院撤銷,並移請監察院裁處罰款
(本報訊)針對花蓮縣縣長傅崐萁於昨(21)日任命前妻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一事,內政部今(22)日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研商,會後江宜樺部長表示,內政部認定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之離婚,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屬無效之假離婚,兩人仍屬配偶關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該項人事命令違法,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裁處。
內政部表示,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於98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旋於21日任命其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然而傅縣長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由上開事實足以認定兩人之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江部長表示,對於徐女士之人事命令,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本報訊)針對花蓮縣縣長傅崐萁於昨(21)日任命前妻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一事,內政部今(22)日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研商,會後江宜樺部長表示,內政部認定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之離婚,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屬無效之假離婚,兩人仍屬配偶關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該項人事命令違法,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裁處。
內政部表示,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於98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旋於21日任命其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然而傅縣長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由上開事實足以認定兩人之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江部長表示,對於徐女士之人事命令,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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