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修正一讀

(本報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10)日一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將使得農保被保險人的權益獲得更周延之保障,內政部要感謝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們不分黨派地齊心為農民的權益而努力。其中最具突破性的進展在於修正農保條例第36及37條,明文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以使身心障礙給付認定之標準更符合時代潮流,進一步讓農民之給付權益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在法規用語方面,曾次長說,為了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特別修正農保條例第2、5、31、36、37、38及39條,將「殘廢」文字統一修正為「身心障礙」。此外,為了保障農保被保險人的加保權益,亦進一步修正農保條例第5條,明定「農保被保險人如於97年11月27日以前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者,亦得於本次修正條文公布後2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農會)重新提出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農保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得溯自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這也彌補了97年11月26日農保條例通過以前,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產生的法律空窗時期。

曾次長說明,為了讓各級政府與被保險人欠繳農保保費的處理原則更趨衡平,本次增訂農保條例第15條之一,明定各級政府之繳費期限、未依限繳納將加計利息之規定,以及未依限繳費之各級政府,保險人(勞保局)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而保險人(勞保局)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曾次長表示,此次修法中,最具突破性的進展在於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標準表。由於現行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係以法律附表定之,為避免修法程序冗長影響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特別以法律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同時,委員們經討論後,考量此項專業認定標準需要耗時建構,遂明定身心障礙給付標準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2年內訂定施行,並於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建構完成後併同刪除身心障礙給付「須治療滿1年方得申請給付」之規定。

曾次長說,有鑒於實務經驗上,常出現各醫療機構之醫師所開立身心障礙診斷書內容不盡明確情形,亦一併修正了農保條例第38條,明定保險人(勞保局)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此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能夠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一讀通過 均有賴於朝野不分黨派委員提案,包括張委員嘉郡等19人、鄭委員汝芬等34人、黃委員義交等22人及張委員嘉郡等20人、張委員花冠等21人、張委員花冠等20人、柯委員建銘等25人,共7項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這也將使得我國農民之農保資格及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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