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建立國會同意權行使之新典範-以檢察總長任命為試金石

(台北訊)依據1月13日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總統既已於2月底提出新任檢察總長人選,即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謝文定先生為新法修訂後之第一任檢察總長,今日是立法院開始其行使檢察總長同意權之進程,由司法、法制、內政、民族委員會聯席審查準總長,作為院會行使同意權投票之參考。
此第一任檢察總長的任命,因屬體制之草創,攸關日後運作之良窳。故反貪腐行動聯盟曾擬三階段之監督與觀察。
第一階段於總統提名前,聯盟於2月7日提出檢察總長人選的消極資格及積極資格,要求總統提出符合要求之人選。第二階段於總統提名後,聯盟復於3月3日召開記者會,根據上開資格條件,審查準檢察總長人選是否符合人民期望。
對於目前第三階段於國會行使同意權時,監督重點為1.立法院於檢察總長任命之同意權行使,均能站在國家人民利益的立場,依法嚴格把關,沒有利用審查機會個案關說之偷渡行為;2.杜絕準總長拜票之陋習,嚴防不當條件交換。
檢察總長之國家法定地位,除領導檢察官職司刑事案件之偵查追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所設特偵組,尤得偵辦高官特權,足以左右朝野政治勢力之消長,故為使政治勢力之競爭,得有公平之仲裁者,除總長之人選須有專業、廉潔及抗壓性之特質外,如何嚴謹其任命程序,亦是保障其得公正執行職務之關鍵。
我們呼籲立法院關於總長長審查會之進行,各審查委員均能依據總長執行職務之需求,對於準總長提出嚴格、詳盡之質詢,包括其對於準總長職業經歷、對於總長職權之認知及理念,預期施政作為,乃至具體特偵組運作之構想等等,其質詢內容能由總長之職能條件出發,不摻雜委員個人及黨派利益,更應防杜利用審查權能要脅準總長條件交換,準總長也能利用此機會充分展示其人品、學能、理念,使全民認識其身份,並對其執行職務建立信賴。不過目前準總長透過總統府移請立法院審查之附件資料有限,徒憑這些資料難以考核準總長是否符應新制下第一任檢察總長之條件。故期待委員審查時能針對重點深入質詢,準總長也能提供更充分的資訊,特別是有關其領導檢察體系之理念、職業生涯承辦之重大案件,以及法學論述等資訊,以供各界參研憑判,俾建立國會行使同意權時,立法委員與被審查者間之良好互動模式。
最後於立法院院會同意權之投票時,各黨團尤應尊重各委員之理性判斷,不應以政治立場發動政黨動員之方式鉗制委員之選擇,以免專業審查在政治立場下遭受扭曲。如此始能建立堂堂國會之理性監督品質,不致淪沒為地方議會之惡性派系鬥爭。
聯盟將配合立法院準總長同意權行使,全程派遣代表至立法院觀察及紀錄審查委員及總長之表現,以及院會同意權投票之行使,期待國會能以總長任命之同意權行使為試金石,奠立良好之聽證審查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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