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金管日記(四)
※ 撰稿人:陳龍 Fax:02-2258.0938 mail:hanreporter@gmail.com http://hanreporter.blogsopot.com 數位網路報
※不用記網址,請上Yahoo搜尋「數位網路報」天天看日記,並與朋友分享。
※本報是菁英報,小眾傳媒不與傳統媒體競爭。目標讀者設定每日千人,對象:總統府、中研院、國史館、立法院、監察院,部會首長、縣市議會、銀行、保險、媒體、國會聯絡人與公關人員。我們關心的是,相關人員看到報導後,趕快解決問題,歡迎大家一齊來爆料。
※特別聲明:本報以網路為主,因為列印紙本時,常會發現許多錯漏字或其他問題,我就立刻改正,所以希望大家隨時上網,才知道這是一份與時俱進的報紙。
※歷史上的今天:1913年,台北郵局火災,全部燒光。199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台北地院公告:3/7發文,羅忠聲聲請辦理,財團法人羅剛先生三民主義獎學金基金會,清算終結登記,已經法院核准。清算後剩餘財產218萬6,736元,全部捐獻台北市社會局不幸少年(雛妓)教育成長扶助專戶。
※遠東証券3/21公告:*本公司與金鼎証券合併擬終止營業,並以2/24為最終營業日,業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依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証金,因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本公司所提存之營業保証金,有優先股清償之權利。爰特此公告所有優先債權人,請於4/21止向法院主張權利,逾期即視為同意由本公司於繳回許可証後,領回營業保証金。*本公司土城分公司因遺失與櫃買中心所簽訂之「証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償証券契約」,特此聲明作廢該合約。
※大金控惡意併購,銀行員有話要說
對於企業併購法有關勞動權益的修法意見
(本報特稿)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表示,金融併購在這幾年如火如荼進行,銀行員對於併購之際有關勞動權益的相關法令規定為何,很多人並不清楚;又若沒有工會出面與雇主協商談判,個別的銀行員就像一頭頭待宰羔羊,只有任人宰割的厄運。
目前有關企業併購的勞動權益法令規範,主要規定於企業併購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分別是第十五條有關消滅公司退休準備金支付、移轉等規定;第十六條有關商定留用通知形式、資遣費給付、年資併計承認等規定;第十七條對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處理規定 。在全部條文共計五十條的企業併購法,有關員工權益處理的法律規定僅有上述三條條文,確實有所不足。
以下的修法建議絕非憑空杜撰想像,反而是在這幾年合併案頻傳、勞資爭議不斷的主要問題。例如:大安銀行被台新銀行合併以後,不願意留用的勞工被台新銀行拖了將近四個月才拿到依法應得的資遣費,更多勞工則是選擇留用之後遭到新雇主無端逼退,連資遣費都沒有;萬通銀行員工靠著團結自救,不僅拿到資遣費,連職工福利金也成功爭取放入口袋,以及中國信託商銀同意合併之後的半年「適應期」(亦即留用之後若無法適應,仍可在期限內領取資遣費離職);高雄企銀員工也在工會領導談判之下,成功爭取「員工安置方案」,所有員工年資全部結清、資遣費計算優於勞基法規定、留用比例至少一半。
至於股份轉換或收購因該公司法人格雖仍未消滅,但是經營階層已經全部換人,勞工卻不能依法選擇是否留用,對此不公平的現象,不僅使員工權益嚴重受損,更助長資方肆無忌憚進行「敵意併購」的氣焰。例如:聯信商銀在2004年被納入新光金控旗下,員工因企業文化及生涯規劃等考量,有意求去卻無法請領資遣費;第七商銀已經被國泰金控吃下超過八成股權,經營階層也在2005年大洗牌,但是員工卻被迫悶不吭聲,無從表達拒絕留用的意願。
另一發生於2005年的金融併購案,則是第一金控將明台產險股權全數售予日商三井住友海上保險公司 ,衍生該併購案是否有企業併購法適用等法律爭議根據經濟部函釋(94.12.22經商字第09400643930號):「按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公司與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或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方式為收購者,準用前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是以,本案如符合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則有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則更明確指出「…應有企業併購法第四條規定…之企業併購事實」,「…於被併購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有勞工,應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六規定…與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並準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所詢事項,可參照上述法令規定辦理。」 (上)
※3/27(一)上午8:30「証交所、期交所與MSCI授權合約,簽約暨期交所美元計價商品上市典禮」,在台北喜來登飯店舉行。期交所董事長王得山、何富雄及証交所董事長吳乃仁、代總經理蘇松欽,恭請貴賓蒞臨指導。
※記者會上的認知落差
下午委員會後的記者會,由發言人林忠正主持,共發布三則新聞:1,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2,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3,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函令、「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以上這些新聞,各有規定,大家可以詳細研究。其中有關第一則差別費率實施日期,讓記者有不同的認知:原文第二段,
「為落實銀行對信用狀況不同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給予不同的利率,金管會對於目前已建置信用評分系統的發卡機構,已要求自95年4月1日起採用差別利率計價方式;而未建置信用評分系統者,則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後3個月內,訂定差別利率計價方式,並儘速配合於95年5月1日起實施差別利率計價。」
不少記者認為,應從5/1開始,但是新聞科科長郭秩名奉指示,強調應從4/1開始,為了怕記者寫錯,他還特別找幾個記者說明,可謂用心良苦。
※金管會最近來了一名記者,熱心參加各種活動近二個月,卻從未寫過金管會一條新聞,引起各媒體側目,對於這種掛「記者」之名,混吃混喝之徒,金管會請速查明處理,才不致影響真正記者的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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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公告:3/7發文,羅忠聲聲請辦理,財團法人羅剛先生三民主義獎學金基金會,清算終結登記,已經法院核准。清算後剩餘財產218萬6,736元,全部捐獻台北市社會局不幸少年(雛妓)教育成長扶助專戶。
※遠東証券3/21公告:*本公司與金鼎証券合併擬終止營業,並以2/24為最終營業日,業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依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証金,因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本公司所提存之營業保証金,有優先股清償之權利。爰特此公告所有優先債權人,請於4/21止向法院主張權利,逾期即視為同意由本公司於繳回許可証後,領回營業保証金。*本公司土城分公司因遺失與櫃買中心所簽訂之「証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償証券契約」,特此聲明作廢該合約。
※大金控惡意併購,銀行員有話要說
對於企業併購法有關勞動權益的修法意見
(本報特稿)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表示,金融併購在這幾年如火如荼進行,銀行員對於併購之際有關勞動權益的相關法令規定為何,很多人並不清楚;又若沒有工會出面與雇主協商談判,個別的銀行員就像一頭頭待宰羔羊,只有任人宰割的厄運。
目前有關企業併購的勞動權益法令規範,主要規定於企業併購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分別是第十五條有關消滅公司退休準備金支付、移轉等規定;第十六條有關商定留用通知形式、資遣費給付、年資併計承認等規定;第十七條對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處理規定 。在全部條文共計五十條的企業併購法,有關員工權益處理的法律規定僅有上述三條條文,確實有所不足。
以下的修法建議絕非憑空杜撰想像,反而是在這幾年合併案頻傳、勞資爭議不斷的主要問題。例如:大安銀行被台新銀行合併以後,不願意留用的勞工被台新銀行拖了將近四個月才拿到依法應得的資遣費,更多勞工則是選擇留用之後遭到新雇主無端逼退,連資遣費都沒有;萬通銀行員工靠著團結自救,不僅拿到資遣費,連職工福利金也成功爭取放入口袋,以及中國信託商銀同意合併之後的半年「適應期」(亦即留用之後若無法適應,仍可在期限內領取資遣費離職);高雄企銀員工也在工會領導談判之下,成功爭取「員工安置方案」,所有員工年資全部結清、資遣費計算優於勞基法規定、留用比例至少一半。
至於股份轉換或收購因該公司法人格雖仍未消滅,但是經營階層已經全部換人,勞工卻不能依法選擇是否留用,對此不公平的現象,不僅使員工權益嚴重受損,更助長資方肆無忌憚進行「敵意併購」的氣焰。例如:聯信商銀在2004年被納入新光金控旗下,員工因企業文化及生涯規劃等考量,有意求去卻無法請領資遣費;第七商銀已經被國泰金控吃下超過八成股權,經營階層也在2005年大洗牌,但是員工卻被迫悶不吭聲,無從表達拒絕留用的意願。
另一發生於2005年的金融併購案,則是第一金控將明台產險股權全數售予日商三井住友海上保險公司 ,衍生該併購案是否有企業併購法適用等法律爭議根據經濟部函釋(94.12.22經商字第09400643930號):「按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公司與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或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方式為收購者,準用前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是以,本案如符合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則有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則更明確指出「…應有企業併購法第四條規定…之企業併購事實」,「…於被併購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有勞工,應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六規定…與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並準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所詢事項,可參照上述法令規定辦理。」 (上)
※3/27(一)上午8:30「証交所、期交所與MSCI授權合約,簽約暨期交所美元計價商品上市典禮」,在台北喜來登飯店舉行。期交所董事長王得山、何富雄及証交所董事長吳乃仁、代總經理蘇松欽,恭請貴賓蒞臨指導。
※記者會上的認知落差
下午委員會後的記者會,由發言人林忠正主持,共發布三則新聞:1,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2,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3,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函令、「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以上這些新聞,各有規定,大家可以詳細研究。其中有關第一則差別費率實施日期,讓記者有不同的認知:原文第二段,
「為落實銀行對信用狀況不同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給予不同的利率,金管會對於目前已建置信用評分系統的發卡機構,已要求自95年4月1日起採用差別利率計價方式;而未建置信用評分系統者,則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後3個月內,訂定差別利率計價方式,並儘速配合於95年5月1日起實施差別利率計價。」
不少記者認為,應從5/1開始,但是新聞科科長郭秩名奉指示,強調應從4/1開始,為了怕記者寫錯,他還特別找幾個記者說明,可謂用心良苦。
※金管會最近來了一名記者,熱心參加各種活動近二個月,卻從未寫過金管會一條新聞,引起各媒體側目,對於這種掛「記者」之名,混吃混喝之徒,金管會請速查明處理,才不致影響真正記者的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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