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是假議題,台聯主張公投制憲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年6月10日】
今天(10日)早上10點,台聯由前立委周倪安、組織社運部主任 張兆林與青年部主任侯宗穎共同召開「修憲是假議題, 台聯主張公投制憲」記者會。周倪安表示,在2005年第七次修憲 時,已經綁死以後修憲的機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憲,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29席)之提議, 四分之三(85席)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64席)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周倪安進一步表示, 台聯主張是,既然立法院已經泛綠過半,懇請執政黨主導修改《 公投法》的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 ,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改成:【 憲法之創制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還給人民憲法保障的創制權。 而為了避免執政黨在國際社會被認定為麻煩製造者, 公投制憲的事就交給台聯,我們會結合民間全力連署來推動。
今天(10日)早上10點,台聯由前立委周倪安、組織社運部主任
修訂公投法第二條,實踐公投制憲
張兆林表示,日前有政黨提出修憲以降低投票年齡、廢省、 廢一國兩區等議題主張,值得肯定, 但他們忽略了在地七次修憲時通過的高門檻:「憲法之修改,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尤其是「 選舉人投票複決必須要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同意才算通過」, 若以最近一次總統大選的選舉人數18,782,991人來計算, 修憲要成功必須要有9,391,495人同意才算通過, 稍微有選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張兆林進一步表示,既然要通過修憲門檻幾乎不可能, 與其將時間與資源浪費在修憲上,不如直接修訂公投法, 用全民公投重新制定一部符合台灣國家權益的新憲法, 目前公投法只有複決權,沒有創制權,所以不能公投制憲, 只要將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修訂為「憲法之創制及憲法修正案 之複決」,即可依新修訂的《公投法》公投制憲, 目前新政府完全執政,國會單獨過半,只要有意志與決心推動, 修訂公投法較容易成功,根據公投法現制第三階段的公民投票:「 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 即為通過。」,以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數來計算,有至少9, 391,495人出來投票,4,695,747以上的人同意即通 過,相較之下,公投制憲比較容易成功。張兆林進一步指出, 包含天然獨世代在內的多數台灣人民支持本土政權重新執政的主要原 因是希望能創造台灣邁向新而獨立國家的環境, 確保台灣國家主權獨立與人民權益,並對抗中國對台灣的併吞, 最佳途徑就是公投制憲,而非浪費時間在不可能成功的修憲「假」 議題!
侯宗穎表示,2005年第七次修憲,在大黨主導之下通過, 憲法增修條文的最後一條給未來修憲設下了超高門檻, 即使這次泛綠陣營大獲全勝,國民黨立委席次幾乎腰斬, 仍保有阻擋修憲的實力,修憲根本無法步出立院;即使出了立院, 公民複決的門檻,就過去公投結果來看也不可能例如本次總統大選, 投票率68%,只要反對黨動員支持者部投票, 投票率將跨不過門檻,所以必先修改公投法, 將制憲的權力還給人民,只要公投法修正完成, 台聯青年軍就會立即展開連署行動, 為建立新而獨立的台灣國家作準備, 透過公投來制定新的台灣憲法來解決台灣與中國模糊不清的關係, 以及現行制度中的冗員機關還有18歲公民權等等議題。
【補充資料1】:
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選舉概況
投票日期:2016年01月16日
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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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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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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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數
對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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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數對
選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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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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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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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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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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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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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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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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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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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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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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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憲:
門檻: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18,782,991*0.5=9,391,495.5
【補充資料3】:
公投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公投法第10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 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18,782,991*0.005=93,914.955
公投法第12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 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18,782,991*5%=939,149.55
公投法第30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 即為通過。
18,782,991*0.5=9,391,495.5
9391,,495.5*0.5=4,695,7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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