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人力不足影響法庭戒護安全 監察院督促法務部檢討改善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年6月12日】監察院調查發現,法務部作為政府人權保障之推動機關,放任所屬各檢察機關法警以戒護安全為由,任意使用腳鐐等戒具,顯不符比例原則,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意旨不合,侵害被告或受刑人之人權,允應儘速改善。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各檢察機關未依規定使用戒具之情形嚴重,例如:提解人犯庭訊時雖有將被告之手銬解除,然對於施加腳鐐之人犯則多不予解除;部分檢察機關長途解送人犯時,不分罪名對於被告或受刑人均一律使用腳鐐,顯然違反相關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及相關行政規則,戒具之使用以手銬為主,僅於符合特殊情況或重罪等要件時,始得視必要施用腳鐐,且被告在庭應訊時,應解除包括腳鐐等所有戒具。如認有維護安全之必要,應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法警人力如確有不足時,則應請求警察機關支援。
經監察院糾正,各檢察機關已加強要求所屬制定SOP流程、加強勤前教育宣導、實施實地演練,並落實檢身、運用輔助器材以防範人犯脫逃、自戕、自殺等事件發生;高檢署業將相關事項列為檢察機關法警業務督導檢查重點項目;另高檢署對法警整體人力規劃部分,已依各地檢署受理刑事案件數、開庭件數、新收、提解人犯數等項目,評估所屬檢察機關法警勤務,並進行法警人力調動。
本案之調查亦促使司法院去函考選部,建議增訂法警考試體能測驗、BMI值項目及標準暨分定法警類科男女錄取人數,並表示將適時建議男女體能測驗應採一致之及格標準。考試院院會已於105年2月25日通過,考試院及司法院說明,考量近年錄取女性法警比例有增高趨勢,為免法警性別比例與監所收容人性別比例嚴重失衡,影響勤務人力調度及法庭人員安全,增訂用人機關得依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以因應實際人力需要。此需要係本社會公益,而為專業合理之認定,符合性別平等法第7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規定之立法要旨,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等相關規定。
監察院將持續監督關心法務部及司法院落實執行情形,除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外,更使戒護人力根本解決,提升法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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