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5大肇事主因,防止貨物散落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6月15
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道肇事案件及傷亡人數呈現成長趨勢,且重型車輛肇事比率及嚴重性有偏高情事;以及大型車輛超載除破壞道路路面外,更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超載或裝載物品捆紮不牢掉落,致釀車禍傷亡或阻礙交通等情事時有所聞2案,負責調查的四位監察委員章仁香、楊美鈴、劉德勳及尹祚芊表示,國道事故確實造成醫療費用、生活品質、生產力降低及財物損失等社會成本龐鉅,主管機關的防制作為確實應加強化。

監察院14日審查通過4位調查委員所提2件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暨所屬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該路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上開機關缺失如下:
一、高公局於100年即已發現重型車輛國道A1類事故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比率高達30.7%,肇事比率相對偏高,至101A1類事故比率(19.3%更遠高於其他車種比率(11.4%),且近年重型車輛在國道肇事情形,除A1類事故比率及嚴重性仍偏高之外,近年A2A3類事故(A2類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之案件,A3類指車輛碰撞造成財損,但無人傷亡案件。)件數亦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惟高公局缺乏主動檢討改善之機制,至今仍無整體性之檢討及因應方,難謂允當。
二、  據交通部98-104年統計資料,國道重型車輛5大主要肇事原因包括「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未注意車前狀態」、「車輪脫落或輪胎爆裂」及「裝載貨物不穩妥」,每年順序略有差異;其中除「車輪脫落或輪胎爆裂」部分,因修法加重罰則,於104年發生國道交通事故之件數及比率相較103有明顯改善之外,其他主要肇事原因之比率及件數則呈現增加情形,現行重型車輛肇事防制作為,例如強化貨車駕駛人堆疊或綑綁技巧、確認裝載安全之知能、駕駛人不疲勞駕駛宣導等,並未有具體成效,仍待高公局及公路總局深入檢討及強化
三、重型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死傷程度相較其他車種更為嚴重,截至10412月底,重型車輛約計80,670(其中砂石車及砂石拖車9,800餘輛)惟公路總局現行重型車輛貨運業者及駕駛人之安全管理機制,有關聯結車及其他大貨車等重型車輛,相較於砂石車部分,不僅針對營業用車輛辦理「砂石貨運業考核督導計畫」,並針對3年內曾有肇事紀錄的大貨車職業駕駛人,辦理砂石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專案講習,以及交通安全巡迴教育部分等管理作為,則顯不足,有欠妥適
四、高公局計畫建置之「高速公路肇事案件分析系統」,其中高速公路事故資料仍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由「道路交通事故資訊e化系統」擷取並整理後提供,始能進行分析及運用,以致仍有無法有效掌握事故資訊之疑慮,未盡完備
五、交通部主管修正汽車裝載行駛相關法令,對於法令規定與落實執法顯有落差之情事,以車輛超載過磅為例,拒絕過磅者僅處罰新臺幣1萬元(下同),較違規超載之處罰為輕(其中超載逾30公噸者,罰鍰即從15萬元起跳)故嚴重超載者多拒絕配合實施過磅。以103年舉發違規超載計有11,984件,舉發拒絕過磅則有18,890件,拒絕過磅較超載之舉發件數多出6,906(+57.63%)顯見取締超載法令與執行面有再檢討之必要;又法令規定為「防止發洩」與「牢固平穩」,實務取締卻以「掉落車外」及「器材固定」作為認定;貨物裝載應嚴密覆蓋,惟實務上執法標準卻係依個案認定;因此,對國道掉落物之減量、業者與肇事者之督考與罰則,顯應儘速研修妥適之法令,以盡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之權責。
六、警政署依法執行汽車裝載行駛相關稽查,對於執法盲點或難以舉證之情事,如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之限制難以強制過磅、行駛中掉落物舉證之認定、國道掉落物件數遠高於取締件數等窒礙處,應予提升執法技巧,以落實稽查舉發,惟卻坐視違規情事迭然重生,難維交通秩序之目標。
七、道路交通安全主管與執法機關本於權責,應提供用路人安全無虞的駕駛環境,惟因貨物超載或裝載捆紮不牢之肇事特性,致交通管理三原則中之「工程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作為,難以有效防範釀禍傷亡或阻礙交通情事一再發生,故針對「教育宣導」應予持續加強,以維道路交通管理之安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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