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7-11(277)----警察法律知識不足

◆非常精采的表演
不看,會捶心肝!

陳炳甫促富邦金公開獨董捐贈明細
2016-06-19╱台灣新生報╱第05版╱地方綜合╱【記者傅裕隆/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員陳炳甫日昨在議會質詢公告指出,調閱去年市府投資富邦金控推薦獨立董事捐贈明細,卻遭以「事涉個人資料」為由拒絕提供。質疑市府推薦,理當為施政問責一部份,卻屢為黑箱作業拒絕議員監督,根本是欺騙市民!不提供資料如何確認市府推薦兩位獨立董事,是否有於去年年底前捐贈相關收入給與其無利益關係之機構或團體?
  陳炳甫議員表示,制度規定如何詳細,最關鍵的是監督機制與公開資訊,一旦黑箱作業無從監督,難免淪為有心人上下其手的濫用工具。要求立即公布去年「獨立董事捐贈明細」,將捐贈的金額、對象與時間交待清楚,以回應議員與市民監督市政的期待!


◆警察誤認追訴時效
  • 2016-06-25〔自由時報記者林孟婷、陳慰慈、吳仁捷/綜合報導〕22年前發生在新北市(改制前)的花蓮中小企銀運鈔車搶案,2嫌勾結1名行員,內神通外鬼劫走1280萬元,其中陳、呂已服完刑,53歲的顏健雄分得贓款380萬元後,隱姓埋名逍遙法外,今年3月他開車被警攔下,冒用死者的駕照蒙混,仍被查出曾犯運鈔車搶案,但顏嫌歸案才知,自己早已逃過了追訴期。逃亡22年 運鈔車搶匪認了
  • 不知已逃過追訴期

    警方昨將顏解送至新北地院歸案,顏認罪,法官經查,顏當年以懲治盜匪條例起訴,依舊刑法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最高是20年,懲治盜匪條例已廢除;依目前刑法,適用罪名為加重強盜罪,屬7年以上徒刑,追訴時效20年,若是舊刑法,7年以上徒刑追訴時效只有10年,基於「從新從輕」原則,顏追訴時效是10年。
    新北地院指出,就算加計4分之1的不能審判期間,最多也只有12年半,顏嫌逃亡22年,追訴權已消滅,未來可能會獲免訴判決。
  • 中華日報記者林相如/台南報導
  • 2016-06-24
  • 警方表示,顏男涉及的運鈔車搶案是八十二年十月發生在土城,共被搶走一千餘萬元,同案的陳姓與呂姓共犯被抓到後,都早已服刑出獄,只有顏男在逃;由於顏男未到案,於八十三年三月遭板橋地院發布通緝,通緝時效到一零八年三月,只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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