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站」BOT重複租金優惠,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日台北報導)監委蔡培村調查臺北市「市政府轉運站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及「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之土地租金,發現該府因對於法令認識不清,以致於給予投資廠商土地租金重複優惠13,289萬餘元,損及政府權益,監察院於(3)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監委表示,臺北市政府辦理「市府轉運站」及「交九轉運站」BOT原已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促參租金優惠辦法)2條第1項規定,在938月及941月分別與得標廠商簽訂地上權契約,給予廠商營運期間土地租金「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之優惠,但該府後來又依得標廠商的申請,引用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下稱臺北市獎投條例),再給予取得使用執照後之前3年租金減半計收之優惠,亦即6折後再給予5折,等於是3之優惠兩案後來實際重複優惠金額分別為11,7893,227元及1,500萬元,合計13,2893,227元,明顯違反促參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土地租金不得重複優惠之規定。
監委進一步指出,本案經詢問財政部及內政部等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均認為促參租金優惠辦法及臺北市獎投條例之土地租金優惠不得重複適用,二者只能擇一適用,亦即,本案並非不能適用臺北市獎投條例之租金優惠,亦不是該條例有無牴觸促參租金優惠辦法的問題,而是二者只能擇一適用,若要選擇適用臺北市獎投條例之租金優惠,就要放棄促參租金優惠辦法租金優惠。臺北市政府顯然對法令認識不清,不過該府後來辦理的松菸BOT,已及時踩煞車而拒絕投資廠商之申請,沒再重複給予租金優惠。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於93年及94年間已按促參租金優惠辦法2條第1規定分別給予「市府轉運站BOT案」「交九轉運站BOT案」標廠商於營運期間土地租金優惠,並於設定地上權契約明文約定,惟該府嗣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優惠地租之規範規定,94年及96年間再核予取得使用執照後之前3年土地租金減半優惠,與上開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有關土地優惠租金不得重複適用之規定有違,核有違失。
二、  臺北市政府94年辦理「市府轉運站BOT案」得標廠商申請依臺北市獎投條例申請租金減收案之過程,因囿於對法令認知不足,且未能即時釐清疑義,並函請促參法中央主管機關釋疑,致生本案土地租金之重複優惠,亟待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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