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垃圾問題嚴重,環保署、臺中市、彰化縣遭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日台北報導)國內中部各縣市及屏東(琉球)、新竹等縣市轄區自去年初 起,相繼陷入垃圾大戰,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環保署、 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皆疏於監督, 肇致所屬相關作為與措施分別存有疏漏不足或不當之處,於(3) 日通過由監察委員陳慶財、 陳小紅、李月德、尹祚芊及章仁香共同完成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察委員表示,本案糾正案文指出相關機關之缺失重點如下:
一、 國內「跨縣市合作處理垃圾政策」自90年代推動迄今已逾10多年 , 各主管機關及焚化廠早應累積充分運作經驗足以因應處理相關風險, 且全國各焚化廠處理總容量既近達垃圾實際焚化處理總量之2倍, 每年更有近達127萬公噸以上餘裕量, 垃圾處理危機理應無從發生,然國內部分縣市自104年初起,「 區域合作機制」明顯失靈, 致使部分縣市垃圾無法正常處理而嚴重久置, 部分縣市焚化廠反因垃圾量不足而頻繁停爐, 突顯環保署統一調度分配、風險預測及應變管理機制迄未健全, 洵有欠當。
二、 「垃圾妥善處理率」 係指轄區垃圾被合法廢棄物處理設施妥善處理之民眾生活品質指標, 既為環保署發布之官方統計數據,允應據實詳盡,惟104年相繼發 生垃圾嚴重久置而無處可去之縣市, 全國及該等縣市垃圾妥善處理率竟仍大部分皆呈現100%, 明顯與事實未盡相符,不無美化數據, 形成垃圾已被妥善處理之假象,殊有欠當。
三、 臺中市政府、 彰化縣政府轄內焚化廠經環保署查獲未待轄內及跨區調度之家戶垃圾 處理完竣後,即超收處理事業廢棄物,不無為104年中部各縣市垃 圾久置致生民怨之部分原因,明顯背離該等焚化廠興建意旨、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所載內容及國內垃圾處理區域合作原則,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甚明,洵難辭監督不力之違失。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相關機關之缺失重點如下:
一、 104年國內屏東(琉球)、南投、臺中、彰化、雲林、 新竹等縣市轄區相繼發生垃圾無法正常處理, 造成嚴重久置致生民怨之窘境, 經核環境保護工作既屬地方自治事項, 該等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未本於職責預先防範,早為協調因應, 迨生危機後,始向中央求助,甚至諉責中央,均顯有欠當。
二、 家戶垃圾清理工作固屬地方自治事項, 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本應責無旁貸,惟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 地方制度法、該署組織條例及相關主管法令,既分別負有策劃、 指示、督導、查核、協調、補助、代行處理之責,容難以置身事外, 允應積極督同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研謀解決良策, 以維護政府形象並遏阻任何可能發生之垃圾處理危機。
三、 雲林縣、南投縣、臺東縣、屏東縣琉球鄉轄內早已規劃興建焚化爐( 廠), 本應有能力足以處理轄區甚至協助處理鄰近縣市家戶產生的垃圾, 卻分別因規劃不周、缺乏專業及招商、採購、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缺失等相關可歸責因素而無法順利完工或運轉, 先前已遭監察院糾正或提出調查意見, 或經審計機關查核後促請改善在案, 該等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自應依監察院糾正意旨及相關調查、 查核意見,切實檢討改進。
四、 國內目前處理問題較嚴重之事業廢棄物, 頻與家戶垃圾搶占焚化廠容量而屢遭陳訴及檢舉, 除未見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同環保機關積極健全處理設施容 量並完備促請各事業減廢之誘因及機制, 妥善處理率等相關重要統計數據之定期調查、 統計及公布機制更付闕如,致使相關資訊隱蔽不透明, 不無肇生國內廢棄物管理之隱憂, 允由行政院督促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五、 國內24座營運中焚化廠之平均廠齡已逾15年,其中13座逾半數 更已逾或將屆原規劃之20年服務年限, 且公有公營焚化廠效能普遍不彰,致整體運轉率遞減及偏低, 無異減損全國垃圾總處理容量, 環保署亟應協同各級地方政府未雨綢繆, 妥為規劃未來垃圾處理方式,以滿足未來環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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