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光電董事長李森田違規,遭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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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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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5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2 89)負責人李森田。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2月9日至同 年4月10日止計處分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予關係人華冠 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累積交易總金額新臺幣133,015仟元, 已達該公司103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總資產10%,惟遲至104年 5月11日始將前開關係人交易提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 。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 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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