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期局每日新聞(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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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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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3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摩根泛亞太股票入息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摩根
泛亞太股票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乙案,自103年3月28日申報生
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
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投資於亞太
地區(係包含印度、韓國、香港、大陸地區、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菲律賓、
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越南、柬埔寨及哈薩克等),及其前
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德國、英國、法國及盧森堡等國交易之有價證券
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摩根泛亞太股票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
入,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
金。

參、處味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03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味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王公司)負責人穎川建忠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之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味王公司之子公司泰國味王有限公司等未訂定作業程序,即從事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
證,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有關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
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子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為行為之負
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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