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黃世銘判刑1年2月
註:判決書過長,無法全文po上,請網友自行上司法院網站觀看。 【裁判日期】103,03,21 | |
【裁判案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 | |
【裁判節本】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介欽 被 告 黃世銘 選任辯護人 王清峰律師 王如玄律師 羅明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21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銘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 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 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 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2/today-p5.htm-----------------------------------------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 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本案各專案報告修訂過程之對照(僅列明報告內之標題與 說明修訂過程時所需之內容,係簡略說明報告內文要旨, 並非全文照引) ┌─┬───────────┬────────────┬────────────┐ │ │專案報告底稿 │專案報告一(被告於102 年│專案報告二(被告於102 年│ │ │ │8 月31交與總統) │9月1日交與總統) │ ├─┼───────────┼────────────┼────────────┤ │1 │標題「○○○○」 │標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標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 │ │ │偵查組專案報告102.9.1 」│偵查組專案報告102.9.1 」│ ├─┼───────────┼────────────┼────────────┤ │2 │(無前言) │壹、緣起 │壹、緣起 │ │ │ ├────────────┼────────────┤ │ │ │專案報告一所新增,說明發│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 │見告訴人及相關人員涉嫌關│ │ │ │ │說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 │ │ │ │過程,並指明涉有偽證等犯│ │ │ │ │嫌,特偵組另行分案偵辦。│ │ ├─┼───────────┼────────────┼────────────┤ │3 │壹、事實經過 │貳、事實 │貳、事實 │ │ │ │一、偵審歷程 │一、偵審歷程 │ │ │ │二、涉嫌事實 │二、涉嫌事實 │ │ ├───────────┼────────────┼────────────┤ │ │專案報告底稿文字:【高│專案報告一修訂如下:【高│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於6 月│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於6 月27│ │ │ │27日代理收受判決,於28│日代理收受判決之前一日,│ │ │ │日依預定行程出國前往日│陳守煌檢察長即於檢察長辦│ │ │ │本】 │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表│ │ │ │ │明即將收受柯建銘更一審之│ │ │ │ │判決,柯建銘有來關心,檢│ │ │ │ │察長建議我不上訴。】 │ │ │ ├───────────┼────────────┤ │ │ │【其面談內容則不詳,惟│專案報告一:刪除此部分。│ │ │ │研判應與本案有關】 │ │ │ ├─┼───────────┼────────────┼────────────┤ │4 │貳、本案更一審判決多處│參、經研析本案更一審判決│參、經研析本案更一審判決│ │ │ 違誤,應行提起上訴│ 顯有違誤,應提起上訴│ 顯有違誤,應提起上訴│ │ ├───────────┼────────────┼────────────┤ │ │ │【相較專案報告底稿,專案│專案報告一之「一、…竟率│ │ │ │報告一新增敘述「證人王○│未予未上訴,顯然悖離實務│ │ │ │○證述」之分析】 │作法。」於專案報告二修正│ │ │ │ │為「一、…竟率未予上訴,│ │ │ │ │顯然悖離實務作法。」刪除│ │ │ │ │贅字『未』一字。 │ ├─┼───────────┼────────────┼────────────┤ │5 │參、相關法律責任研判 │肆、相關法律責任研判 │肆、相關法律責任研判 │ │ ├───────────┼────────────┼────────────┤ │ │一、法務部部長 │一、法務部部長、臺高檢檢│一、法務部部長、臺高檢檢│ │ │ │ 察長 │ 察長 │ │ ├───────────┼────────────┼────────────┤ │ │第一段最後三行:【此觀│專案報告一:刪除專案報告│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法務部就具體個案答覆立│底稿此部分。 │ │ │ │法院質詢之說明及新聞稿│ │ │ │ │向來均稱:「法務部不干│ │ │ │ │涉個案」即明。】 │ │ │ │ ├───────────┼────────────┤ │ │ │第三段:【後續偵查計畫│專案報告一僅保留第一小段│ │ │ │,共分為二小段】 │【即仍有調查王金平、曾勇│ │ │ │ │夫、陳守煌間有無利益收受│ │ │ │ │之可能】,底稿之第二小段│ │ │ │ │移至「伍、後續偵查作為」│ │ │ ├───────────┼────────────┤ │ │ │第四段:【鑒請『總統』│略作文字修正後,移至「陸│ │ │ │建請曾部長辭職。】 │後語」,並刪除向總統報告│ │ │ │ │之部分。 │ │ │ ├───────────┼────────────┼────────────┤ │ │二、立法院王院長 │二、立法院王院長 │二、立法院王院長 │ │ ├───────────┼────────────┼────────────┤ │ │【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專案報告二修改二處:【王│ │ │17條,至其有無刑事責任│條,修改為:依目前事證,│院長接受柯『建銘』委員】│ │ │尚待查明】 │尚難認其涉有何刑事、行政│新增『建銘』二字。【…依│ │ │ │責任。】 │目前事證,尚難認其涉有何│ │ │ │ │刑事責任,至於有無行政責│ │ │ │ │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 │ │ │ │,司法機關不宜介入。】修│ │ │ │ │改行政不法責任之敘述。 │ │ ├───────────┼────────────┼────────────┤ │ │三、柯建銘委員 │三、柯建銘委員 │三、柯建銘委員 │ │ ├───────────┼────────────┼────────────┤ │ │【有無行賄或許以不相當│【保留原本段落,新增:「│專案報告二新增「(一)柯│ │ │利益之行為,尚待查明】│ 可能涉嫌教唆證人王○○ │建銘委員請託王金平院長向│ │ │ │ 偽證罪嫌」等文字】 │曾部長、陳檢察長關說,雖│ │ │ │ │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 │ │ │ │,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 │ │ │ │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 │ │ │之規定,惟無罰則,至於有│ │ │ │ │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 │ │ │ │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 │ │ │ │入。」至於原專案報告一之│ │ │ │ │(一)(二)均未修改,依│ │ │ │ │序改標題為(二)(三)。│ │ ├───────────┼────────────┼────────────┤ │ │(無) │四、證人王○○: │四、證人王○○: │ │ │ ├────────────┼────────────┤ │ │ │專案報告一新增(經判決隱│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 │匿其姓名) │ │ ├─┼───────────┼────────────┼────────────┤ │6 │(無) │伍、後續偵查作為 │伍、後續偵查作為 │ │ │ ├────────────┼────────────┤ │ │ │專案報告一將專案報告底稿│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 │:參、相關法律責任研判一│ │ │ │ │、法務部部長之第三段進行│ │ │ │ │文字修正(將「唯恐」修改│ │ │ │ │成「為防範」),並新增偵│ │ │ │ │查時程計畫,預計於9 月6 │ │ │ │ │日完成偵查作為,並函送及│ │ │ │ │發交相關權責機關。 │ │ ├─┼───────────┼────────────┼────────────┤ │7 │(無) │陸、後語 │陸、後語 │ │ │ ├────────────┼────────────┤ │ │ │專案報告一修正自專案報告│專案報告二增加『等人』二│ │ │ │底稿之「參、相關法律責任│字為「…並由基隆地檢署將│ │ │ │研判」。 │蕭前部長『等人』處分不起│ │ │ │ │訴…」。 │ ├─┼───────────┼────────────┼────────────┤ │8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 │ │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案歷│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案歷審│一、柯建銘更一審判決無罪│ │ │ 審判決。 │ 判決。 │ 時程表。 │ │ │二、相關通訊監察書、譯│二、相關通訊監察書、譯文│二、相關通訊監察書、譯文│ │ │ 文。 │ 。 │ 。 │ │ │三、通聯紀錄查詢資料。│三、通聯紀錄查詢資料。 │ │ │ │四、證人林秀濤之訊問筆│ │ │ │ │ 錄。 │ │ │ │ │ ├────────────┼────────────┤ │ │ │專案報告一刪除專案報告底│專案報告二刪除『:』,並│ │ │ │稿之「林秀濤之訊問筆錄」│修改附件一之名稱,刪除附│ │ │ │,因仍在訊問中,不能取得│件三之通聯紀錄查詢資料。│ │ │ │作為附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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