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蔣清明誹謗大伯,判賠50萬暨登報道歉

【裁判字號】 100,重訴,70
【裁判日期】 100080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伍必端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伍蔣清明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妃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98年度自字第15號妨害
名譽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附民字第16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同一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
,以八分之一版面、十二號以上之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件:道歉聲明
本人伍蔣清明於民國98年5月間接受壹週刊採訪,故意為不實之
陳述,不當影射伍必端先生盜用伍必翔印章,不法奪取端翔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權云云,嚴重損害伍必端先生之名譽。本人
謹向伍必端先生申致歉意,並鄭重聲明於週刊採訪所述內容係虛
偽事實,謹此聲明。
道歉人:伍蔣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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