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政下總經理生日前夕,兆豐產物遭罰126萬
(本報訊)兆豐產物保險公司涉違保險法,今天遭金管會裁罰126萬元。而明天,正是該公司總經理鄒政下的生日(按:鄒總1948,8,27生)。
金管會指出,兆豐產物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書上業務員登錄證字號載明不齊全及電話行銷人員未完整告知姓名與電話行銷成交錄音未包含規定應記錄內容,與行為時「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規定不符;辦理汽車保險加保作業未依保單批改作業程序辦理,暨批改作業未徵提保戶批改申請書並列印批改單底覆核,且附加保費均由車商整批代繳亦未留存保費收據,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辦理意外險理賠案件之理賠計算書未由被授權之理賠人員簽署,且核保人員同時辦理理賠案件,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暨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案醫療費用溢付,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綜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共處以新臺幣126萬元罰鍰及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應確實遵循保險法及強
金管會指出,兆豐產物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書上業務員登錄證字號載明不齊全及電話行銷人員未完整告知姓名與電話行銷成交錄音未包含規定應記錄內容,與行為時「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規定不符;辦理汽車保險加保作業未依保單批改作業程序辦理,暨批改作業未徵提保戶批改申請書並列印批改單底覆核,且附加保費均由車商整批代繳亦未留存保費收據,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辦理意外險理賠案件之理賠計算書未由被授權之理賠人員簽署,且核保人員同時辦理理賠案件,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暨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案醫療費用溢付,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綜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共處以新臺幣126萬元罰鍰及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應確實遵循保險法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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