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捷運BOT的決策過程,終於在今(六)日真相大白!
(本報立法院訊)交通部長林陵三今(六)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高雄捷運重要決策過程時指出:高捷採用BOT方式推動民間投資,是高市府於88.3.12.函報行政院「修正先期計畫書及高雄捷運配合民間參與調整計畫主時程案」,行政院於88.6.4.核定。
交通部在書面報告及林部長口頭報告中,皆無任何一字提及謝長廷死咬活纏、企圖嫁禍的高市府87.12.4.向行政院請示函。因為87.12.4.請示案業經行政院88.2.8.核復應再研析檢討,未予同意。
這等於證實了謝長廷在88.3.12.呈報行政院的是最具決定性的最後建議案,而行政院88.6.4.的核定,也使高捷BOT最後拍板定案。高雄捷運的決策過程,終於真相大白。謝長廷機關算盡,企圖把87.12.4.那個建議性質的請示函拿來做金鐘罩、鐵布衫以便推卸違法失職責任的如意算盤,完全破功了!
吳敦義委員指出:
謝長廷、卓榮泰昨晚又說謊
謝長廷(卓榮泰)昨(五)晚還說:張顯耀所謂「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事,87年12月4日吳敦義市長任內就已經決定(定案)。這又是一派胡言!難怪交通部今天就間接甩他們一大巴掌!
事實是:87年12月4日高市府提報建議案向行政院請示,行政院沒有核准。(交通部奉行政院指示88年1月20日邀集各部會研商獲致結論,行政院88年2月8日核復高市府應再行研析檢討未予同意)。
所以,高雄市政府(市長謝長廷)才修正先期計畫書後,於88年3月12日重新報行政院:並「敦請鈞院儘速核定,俾推動後續各項相關事宜。」,行政院88年6月4日核定,高捷BOT案才算拍板定案。高市府也從此推動後續相關事宜。
如果87.12.4高市府向行政院請示的建議案就是定案,那謝長廷市長何必在88年3月12日修正計畫再報請行政院儘速核定?而在88.6.4獲行政院正式核定?
何況,高捷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問題,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於行政院88.6.4.核定高捷BOT案後,在88年6月22日正式函復高雄市政府捷運局:按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27日起施行,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案件將依該法第109條及修正後審計法第59條規定辦理隨時稽察。
惟因高雄市政府捷運局另於88年6月7日發函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復:「貴局既悉依據獎參條例…規定辦理,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如果87.12.4高市府向行政院提報建議案請示的函就已經決定,那高市府捷運局何以在88.6.7(行政院88.6.4核定BOT案)還要發函向行政院工程會請示?行政院工程會又何必在88.7.5核復「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吳敦義指出:
謝長廷(卓榮泰)昨晚又說:張顯耀提出的是88年11月9日(實際上是88.11.19.開會,88.12.15.發函)的公文,指謝長廷圖利高捷,但當時高捷公司根本不存在,何來圖利之有?高捷公司是在89年5月確定選商後才成立。
事實是:88年11月19日(發出會議記錄是88.12.15.)謝長廷有沒有圖利高捷和高捷在89年5月成立並不矛盾。關鍵在88.3.12高市府報行政院,行政院88.6.4核定後,88.6.7高市府捷運局又報工程會請示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是誰授意、決定?以及88年11月19日的捷運甄審委員會第3次會議那場決定的過程,是否先有解除政府採購法及審計法的束縛,進而在簽約時留下伏筆和空間,以及在特許公司(即後來之高捷公司)成立後,高市府和其捷運局在執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有無縱容、圖利高捷公司及其包商?甚或有貪污瀆職的事實或意圖?這才是關鍵!而這也是司法、檢調機關應該切實依照陳水扁總統指示,不論層級多高,都必須要對這個弊端百出動輒污掉2.7億、8億……,總工程費高達一千八百億的重大工程,深入徹查其中有多少貪贓枉法的勾當?俾水落石出,對全國人民做一個明白的交代!
交通部在書面報告及林部長口頭報告中,皆無任何一字提及謝長廷死咬活纏、企圖嫁禍的高市府87.12.4.向行政院請示函。因為87.12.4.請示案業經行政院88.2.8.核復應再研析檢討,未予同意。
這等於證實了謝長廷在88.3.12.呈報行政院的是最具決定性的最後建議案,而行政院88.6.4.的核定,也使高捷BOT最後拍板定案。高雄捷運的決策過程,終於真相大白。謝長廷機關算盡,企圖把87.12.4.那個建議性質的請示函拿來做金鐘罩、鐵布衫以便推卸違法失職責任的如意算盤,完全破功了!
吳敦義委員指出:
謝長廷、卓榮泰昨晚又說謊
謝長廷(卓榮泰)昨(五)晚還說:張顯耀所謂「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事,87年12月4日吳敦義市長任內就已經決定(定案)。這又是一派胡言!難怪交通部今天就間接甩他們一大巴掌!
事實是:87年12月4日高市府提報建議案向行政院請示,行政院沒有核准。(交通部奉行政院指示88年1月20日邀集各部會研商獲致結論,行政院88年2月8日核復高市府應再行研析檢討未予同意)。
所以,高雄市政府(市長謝長廷)才修正先期計畫書後,於88年3月12日重新報行政院:並「敦請鈞院儘速核定,俾推動後續各項相關事宜。」,行政院88年6月4日核定,高捷BOT案才算拍板定案。高市府也從此推動後續相關事宜。
如果87.12.4高市府向行政院請示的建議案就是定案,那謝長廷市長何必在88年3月12日修正計畫再報請行政院儘速核定?而在88.6.4獲行政院正式核定?
何況,高捷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問題,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於行政院88.6.4.核定高捷BOT案後,在88年6月22日正式函復高雄市政府捷運局:按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27日起施行,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案件將依該法第109條及修正後審計法第59條規定辦理隨時稽察。
惟因高雄市政府捷運局另於88年6月7日發函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復:「貴局既悉依據獎參條例…規定辦理,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如果87.12.4高市府向行政院提報建議案請示的函就已經決定,那高市府捷運局何以在88.6.7(行政院88.6.4核定BOT案)還要發函向行政院工程會請示?行政院工程會又何必在88.7.5核復「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吳敦義指出:
謝長廷(卓榮泰)昨晚又說:張顯耀提出的是88年11月9日(實際上是88.11.19.開會,88.12.15.發函)的公文,指謝長廷圖利高捷,但當時高捷公司根本不存在,何來圖利之有?高捷公司是在89年5月確定選商後才成立。
事實是:88年11月19日(發出會議記錄是88.12.15.)謝長廷有沒有圖利高捷和高捷在89年5月成立並不矛盾。關鍵在88.3.12高市府報行政院,行政院88.6.4核定後,88.6.7高市府捷運局又報工程會請示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是誰授意、決定?以及88年11月19日的捷運甄審委員會第3次會議那場決定的過程,是否先有解除政府採購法及審計法的束縛,進而在簽約時留下伏筆和空間,以及在特許公司(即後來之高捷公司)成立後,高市府和其捷運局在執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有無縱容、圖利高捷公司及其包商?甚或有貪污瀆職的事實或意圖?這才是關鍵!而這也是司法、檢調機關應該切實依照陳水扁總統指示,不論層級多高,都必須要對這個弊端百出動輒污掉2.7億、8億……,總工程費高達一千八百億的重大工程,深入徹查其中有多少貪贓枉法的勾當?俾水落石出,對全國人民做一個明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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