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代客戶刷卡付保險費之我見--------- 林 順松
數年前,主管機關曾下公函,昭告天下(大意如此):「保險業務員不得幫客戶刷卡付保險費。」從那時起,保險公司即不收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配偶的信用卡保件。
依據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所謂利害關係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依通說解釋,包括保單的受益人、受讓人及要保人的債權人、繼承人、家屬等,也就是指因保險契約存在而直接或間接可能受利益之人。
保險業務員依通說,似乎並非利害關係人,幫客戶繳付保險費,是否不合法?
筆者從事保險業務二十餘年,是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人,自營保險經紀人公司多年;當年主管機關一公告這個新措施不久,我就到主管機關與一位高層反應,認為這個措施的不妥,我們的對話大略如下:
筆者:「對於業務員不能代客戶刷卡付保險費的新措施,我有意見。」
官員:「請說明。」
筆者:「現金、支票、信用卡都是支付工具,代收現金、以信用卡代繳,應有其方便性及立即性。」
官員:「收現金不繳納現金,有挪用之嫌。」
筆者:「那麼以後收取現金,要將鈔票編號記下?才不至挪用?否則收甲鈔票、繳乙鈔票即屬挪用?」
官員:「信用卡另有其他積點或優惠,業務員有不當得利之嫌。」
筆者:「那是業務員與銀行間的關係,與客戶無關。」
官員:「如果業務員未繳付信用卡費呢?」
筆者:「欠繳卡費,是銀行與持卡人間的關係,並不影響到保險公司!銀行並不會向保險公司索回卡費,保險公司也不會撤銷客戶保單,對客戶權益無損。」
筆者:「其實,主管機關這樣的規定,有時候反而製造業務員侵吞保費的機會!」
官員:「喔?!」
筆者:「假設一位客戶,在星期五下午五時後,交付現金五百元,購買為期二天千萬旅遊平安保險;由於保險公司已經打烊,業務員只好以報備方式處理。俟下個星期一完成手續前,先打電話給客戶,知道客戶已經回國時,業務員就此順勢侵吞了保費。」
官員:「我們再研究看看。」
研究結果該官員並未通知筆者,但從業者口中得知,從那時起,金融檢查不再檢查信用卡非本人或關係人。壽險公司因為多為長期契約,所以維持原狀;產險公司則多為一年一期的保單,除了業務員本人的信用卡外,幾乎通通接受。
經歷數年較寬鬆的信用卡政策後,最近各保險公司又開始緊縮信用卡,大開時代倒車。
依筆者本人經驗及業界整體觀察:
一、客戶與業務員多為親朋好友,或者已經建立相當互信關係。
二、支付工具完備:除現金之外、支票、信用卡都很方便。
三、客戶通常數千到數萬元保費,多會委託業務員代繳,超過十萬的金額,會以匯款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處理,以減低被侵吞的財務風險。
現在主管機關規定業務員不得向客戶收取現金,以避免侵占保費情況;其實這樣的規定很不人性!只有極少數的業務員,有足夠的勇氣拒絕收受客戶的現金,絕大多數業務員只有自行到金融機構去匯款,主管機關的規定形同具文。
筆者謹此建議,在FinTech的時代,主管機關應鼓勵信用卡、乃至第三方支付工具,使保險即時生效,讓保險更保險!正如大家所熟知的:「不知道下一秒鐘的風險,所以需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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