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回應立院「霸凌零容忍! 校園反霸凌」公聽會


校園霸凌,是歧視文化,不是犯罪問題
前總統馬英九於民國99年底對於校園霸凌提出十六字原則「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迄今仍高掛在教育部防治霸凌專區的網站上。除此之外,教育部還不斷宣揚「防治校園霸凌專線」,他們在網路上向被霸凌的孩子宣告:「防治校園霸凌勇敢說出來」。
但是,反霸凌政策不能只有口號與電話號碼,不能把校園霸凌當作是犯罪處理,而不去思考校園霸凌文化之成因。縱使教育部明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並施行有年,校園霸凌依舊無法杜絕於校園。
人際間的欺凌,有時是人際互動的試探,而霸凌不同,霸凌是意圖使人失去尊嚴的欺凌行動。但是,為什麼要剝奪一個人的尊嚴呢?為什麼覺得自己可以任意去剝奪他人的尊嚴呢?玫瑰少年葉永誌因為性別氣質被霸凌,催生性別平等教育法,然而,存在校園裡的歧視,及因此產生之權力不對等氛圍,並非只有性別而已。當人們仍默許升學競爭,迷戀威權管理,不斷將孩子分級、標籤,縱使表面上以文明之姿反對校園罷凌,現實上,校園是大人的練蠱場,以鮮血豢養著他們對弱肉強食的渴求。這種情況下,「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當然就是必然的清場手段了。
霸凌防制之目的,不是要清掉誰,而為了留下全部的孩子
本會特提出這三年接獲之校園霸凌申訴案件及檢討,希望教育部能認真檢討馬政府錯誤之霸凌防制的政策,勇於改變。反霸凌,也是反歧視,是教育的重要一環,不是為了趕走誰,而是為了留住全部的孩子
()「霸凌通報」不該成為學校威脅家長、小孩的手段(案例一)
當大人無法理解與處理孩子的需求,威脅常常是慣用的手段,在學校亦是,「再不用功就送你去資源班」、「叫警察來抓你」等,當校園霸凌防治準則通過後,而教育人員對待孩子的能力沒有隨之增長,把「霸凌通報」拿來當作「威脅」的新詞,並不難想像。
但是,反霸凌並非只是制裁暴力,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個平等、無歧視的校園文化。當教育人員慣用不當言語或暴力來處罰不當行為或欺凌他人之人,不正示範了當人掌握某些權力或地位即可以威脅、恐嚇、辱罵他人。
()申訴、依法通報後,難道校園就安全了?
許多教育人員並非不知學生被欺凌的處境,有些家長向學校、教育局申訴,有些案件有經學校通報,但是,學校的處理並沒有真正協助學生處理人際紛爭。尤其案例二,其中英文老師、校長、學務主任都用了錯誤的方法讓受害學生處境更糟,而且,整個過程中我們沒有看到任何輔導專業人員的介入幫忙。這讓我們不禁懷疑,到底是法規不足,還是學校執行發生問題?
根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許多校園霸凌防治工作應進行許多防治機制與措施,然而:
1、          除了人力調配,輔導工作者是否具備霸凌防制之專業與理念?
霸凌之輔導,不是只有人力的投入或調派,理念與專業更為重要。而因為霸凌防治工作,是對人的工作,也許需要更大規模的「人的工程」,所以輔導資源之投入,不僅是指校內輔導人員,應考量是否需要可以結合更多人力的校園支援系統?是否需要結合社區資源?
2、          上該準則規定應對學生實施之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等,是否也應該同樣要求教育人員應具備上述教育觀點與行為展現?是否要求校園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人權環境?
我們社會本就存在著各種歧視,校園裡當然也是,然而,正因為孩子還處於校園中,所以我們尚有機會透過教育提供孩子愛與尊重的種子。但除了教育,我國更應建立更平等、更尊重人性尊嚴的學習環境,及更多具有專業的輔導人員來協助孩子建立自我形象。
 ()捍衛升學競爭制度是校園霸凌的共犯
本會特舉出案例七中正國中之案例,以彰顯升學競爭制度形塑霸凌之模式。而這種由學校主導或默許的霸凌,絕對必須被處理,否則霸凌防制就只是做假的。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均不斷強調學生之「品德」,希望學生互相尊重、樂於助人、具正義感等。但是,當我們的教育一面宣揚這些品德,一面卻讓學生在分分計較的環境中求生存,所以在案例七中,沒有同學可以接受一個聽障生因為需求要換前面一點的位置。因為對每個學生而言,「前面」的位置是競爭來的,當每一個座位不是只是座位,而是「尊嚴」的需求,聽障生憑什麼得到那個「尊嚴」?在升學主義之下,許多學生的尊嚴,真的只來自於他的分數與排名而已,而這種尊嚴的剝奪,難道不是一種霸凌?
教育部如果還繼續放任升學主義,就是霸凌的共犯。
() 威權文化,就是霸凌文化
案例八,橄欖球校隊的學長學弟制,運作多年,直到H生試圖申訴改變。該校霸凌調查小組未否認他舉出的所有學長學弟制的不合理處罰等事實,卻認定學長制是優良傳統,是該生愛計較。通篇報告不見任何教育價值之展現,只有對學校價值及威權管理之維護。
制度性的、由校園裡有權力的大人「老師」主導的霸凌,才是整個校園霸凌中最嚴重的狀態,尤其,我國校園對學生仍慣以威權管理,只要以「教育」之名,有時候連不合法的體罰、羞辱都可以被視為管教。當老師的權力被「尊師重道」無限制的擴大,那些不聽話的、不被喜歡的、造成別人困擾、讓老師難過的同學,就會成為團體裡、班級裡、學校裡被標籤出來的壞分子,一旦老師未處理,或以之作為一種班級管理,或故意操弄學生,則歧視、以正義為名之欺凌,乃至於霸凌,從此而起。
反霸凌的教育,必須立基於平等之上,所以必須讓威權管理消失於校園。任何以「教學」、「管理」為名,實際上卻分化學生之行為,例如:學長學弟制、糾察隊及連坐罰(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處罰全部學生)、分組教學或競爭(如班際整潔秩序比賽)等制度,都應該被拒絕於教育場域之外。
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亦規定「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得予解聘。教育部應正視老師以其權力、影響力帶頭霸凌之嚴重性及對學生造成之傷害,應修法完善不適任教師之解聘程序,讓霸凌學生之老師得依教師法規定被處理。
給教育部反霸凌的建議
一、     勿將霸凌犯罪化,教育部應立即撤掉「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之原則,建立「善意」文化,及「平等」的校園氛圍
二、     教育部應該公開宣示各種制度霸凌(連坐、學長學弟制、分組競爭等)之違法,並譴責教育人員(校長、主任、老師等)以國家授予之權力帶頭霸凌學生之行為,及監督各校教評會依法處理,以真正落實人權與平等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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