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少年常於法院先議前遭拘提、偵訊,違反國際公約應檢討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4,12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基於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對非行少年採取保護優先原則,明定少年法院有先議權,然司法實務上檢警為偵查犯罪需要,在少年法院(庭)先議前,常見將少年以嫌疑人身分進行拘提、偵訊,明顯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公約(下稱國際公約及我國少年法制的基本精神。監察院調查發現,其主要原因係相關法令有所缺漏,加以司法院創設「固有偵查階段」理論,及該院9233日第1期業務研討會之結論不當所致。監察院今(1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所提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少事法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非行少年採取去刑事化之立場,除設置獨立之少年法院(庭)外,並明定少年觸法事件在法院調查審理及裁定移送檢察官後,檢察官始得依法開始偵查,以避免刑事偵查程序及司法人員對於少年健全成長可能造成之傷害。而國際公約亦要求各國應建立以保護少年為前提之法制,追求少年之最佳利益、人道待遇、人格尊嚴及隱私權保護等目標,對於非行少年應著重於「需保護性」之調查,有別於犯罪偵查之規範與對待。然調查發現,104年至10510月底,檢警為偵查需要,在少年法院(庭)先議前,以嫌疑人身分拘提、偵訊少年之案例高達53件,明顯違反我國少年法制及國際公約的基本精神。監察院要求司法院應儘速推動修法,並於修法完成前,與法務部研議於相關之審理規則及注意事項中明定相關程序,以落實對少年之保護。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
一、     我國少事法於86年大幅修正,採取司法福利化之保護優先原則,明定少年法院(庭)就少年觸法事件有先議權,為進步之立法,契合國際公約之理念。但司法院卻認為,檢警知悉少年有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得按實際需求,聲請檢察官對其核發拘票,致非行少年在第一階段,即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實違反少事法之價值與內涵,亦不符國際公約基本要求。司法院允應強化所屬各少年法院(庭)法官有關國際公約基本精神之認識,尊重少年具特殊基本權利主體之地位,摒除將少年保護事件逕行套用刑事訴訟法的思維,以落實對少年之保護。
二、     少事法明定,少年法院對少年事件有先議權,然因該法欠缺受理移送或報告前之程序規定,各少年法院(庭)依司法院9233日第1期業務研討會結論,拒絕警方對非行少年聲請同行書,致司法警察機關基於實務需要,常將少年事件連同相牽連之成人共犯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由檢察官以嫌疑人身分,簽發拘票拘提少年到案,進行偵訊後移送少年法院(庭),顯未採取去刑事化之措施,對少年之保護未周。該會議結論不僅違反少事法之立法精神,除顯有不當外,更不應對檢警人員產生拘束力,司法院及法務部允應重視此現象,並貫徹保護少年優先之少年法制精神,研議由法官於事前介入審查。
三、           現行少年法制對於非屬現行犯之非行少年,在法院依保護事件程序調查審理前之程序規定有缺漏,對於少年之告知事項、隔離訊(詢)問、陪同人員等規定亦有不足,司法院身為主管機關,卻徒以「檢警在固有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對少年進行詢問訊問時,需注意法律及公約之規定」等語,希望第一線檢警自行注意保護少年,實屬卸責失職,應儘速推動修正少事法,於修法完成前,該院及法務部宜研議於相關之審理規則及注意事項中明定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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