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少年常於法院先議前遭拘提、偵訊,違反國際公約應檢討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4,12】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
少事法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對非行少年採取去刑事化之立場,除設置獨立之少年法院(庭)外, 並明定少年觸法事件在法院調查審理及裁定移送檢察官後, 檢察官始得依法開始偵查, 以避免刑事偵查程序及司法人員對於少年健全成長可能造成之傷害。 而國際公約亦要求各國應建立以保護少年為前提之法制, 追求少年之最佳利益、人道待遇、人格尊嚴及隱私權保護等目標, 對於非行少年應著重於「需保護性」之調查, 有別於犯罪偵查之規範與對待。然調查發現,104年至105年1 0月底,檢警為偵查需要,在少年法院(庭)先議前, 以嫌疑人身分拘提、偵訊少年之案例高達53件, 明顯違反我國少年法制及國際公約的基本精神。 監察院要求司法院應儘速推動修法,並於修法完成前, 與法務部研議於相關之審理規則及注意事項中明定相關程序, 以落實對少年之保護。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
一、 我國少事法於86年大幅修正,採取司法福利化之保護優先原則, 明定少年法院(庭)就少年觸法事件有先議權,為進步之立法, 契合國際公約之理念。但司法院卻認為, 檢警知悉少年有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得按實際需求, 聲請檢察官對其核發拘票,致非行少年在第一階段, 即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實違反少事法之價值與內涵, 亦不符國際公約基本要求。司法院允應強化所屬各少年法院(庭) 法官有關國際公約基本精神之認識, 尊重少年具特殊基本權利主體之地位, 摒除將少年保護事件逕行套用刑事訴訟法的思維, 以落實對少年之保護。
二、 少事法明定,少年法院對少年事件有先議權, 然因該法欠缺受理移送或報告前之程序規定,各少年法院(庭) 依司法院92年3月3日第1期業務研討會結論, 拒絕警方對非行少年聲請同行書,致司法警察機關基於實務需要, 常將少年事件連同相牽連之成人共犯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由檢察官以嫌疑人身分,簽發拘票拘提少年到案, 進行偵訊後移送少年法院(庭),顯未採取去刑事化之措施, 對少年之保護未周。該會議結論不僅違反少事法之立法精神, 除顯有不當外,更不應對檢警人員產生拘束力, 司法院及法務部允應重視此現象, 並貫徹保護少年優先之少年法制精神,研議由法官於事前介入審查。
三、 現行少年法制對於非屬現行犯之非行少年, 在法院依保護事件程序調查審理前之程序規定有缺漏, 對於少年之告知事項、隔離訊(詢)問、陪同人員等規定亦有不足, 司法院身為主管機關,卻徒以「 檢警在固有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對少年進行詢問訊問時, 需注意法律及公約之規定」等語, 希望第一線檢警自行注意保護少年,實屬卸責失職, 應儘速推動修正少事法,於修法完成前, 該院及法務部宜研議於相關之審理規則及注意事項中明定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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