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專業鑑定、保障醫療人權
陳水扁總統依法應予停止執行
(本報訊)台北地院委託醫療專業鑑定:陳總統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
(本報訊)台北地院委託醫療專業鑑定:陳總統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
1. 根據2013年12月2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 1年度矚訴字第2號)就繫屬中陳總統機密公文案裁定停止審判, 合議庭所依據為高雄長庚醫院名譽副院長、 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陳順勝教授 所率同之鑑定團隊於2013年11月20日向北院提出之鑑定報 告。
2. 觀諸鑑定報告內容,陳總統身心狀態需全天候之照護, 法律上屬於符合監護宣告之狀態, 而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附件一裁定書),目前罹患:
(1)中等度額、顳葉為主的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 群、中度語言障礙、中度動作失用症/小腦症候、輕度失智症、 嚴重尿失禁、重度器質性憂鬱症(屬腦病變範
疇、非心理問題)、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 嚴重型憂鬱症合併焦慮及多重身體症狀,且已呈現慢性化等疾病;
(2)有步態不穩,隨時跌倒之危險,日常生活許多動作無法執行, 需要他人照護;
(3)白天也會呼吸中止或低下,造成低血氧之發作, 曾發生皮血氧由正常之「98」突降到「74」;
(4)整體認知功能表現上,依簡式智能量表MMSE正常總分為3 0分,陳總統之得分為19分,較一般成年人表現差,顯示專注力、 語文表達能力、長短期記憶均出現缺損,有口吃、命 名困難等現象。
台中榮總診斷:腦神經退化性疾病、重鬱症治療後改善有限
3. 根據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件二證明書), 陳總統診斷略以: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 腦神經退化性疾病以額顳葉為表現、重度憂鬱症、 疑似器質性憂鬱症;症狀略以:長期漏尿、手不自主抖動、口吃、 容易跌倒、思考能力減退、白天血氧濃度下降;處置意見特別指出, 重度憂鬱症經給藥治療後,症狀改善有限。
移監中監後病情呈現惡化,依法符合保外醫治及停止執行:
4. 綜合台北地院委託鑑定報告及最新台中榮總診斷證明書, 我們必須明確指出,陳總統病情並未因去(2013)年4月19日 凌晨移監至台中監獄重症療養區並經中榮後續治療而有所改善, 反而呈現「階梯式惡化」,繼口吃、手抖、步態不穩、思考減退、 記憶缺損之後,尿失禁症狀以及跌倒頻率均日益嚴重,此與獄方處遇 無關連,而是所罹疾病的進程,亦非單純藥物或外科手術可以改善, 唯有改變環境、變更情境,如同台北榮總診斷證明書所建議之「 居家療養」,方能減緩惡化、控制損害。
5. 查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 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 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陳總統所罹腦神經 退化性疾病及重度憂鬱症等,既迭經衛福部桃園醫院、林口長庚、 台北榮總、台中榮總等醫院、以及台中監獄重症療養區(病監) 治療,卻未見改善之效,反而更形惡化,即已符合「 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且「移送病監或醫院」 亦難達適當醫治效果之要件, 監督機關法務部應斟酌本件情形許可陳總統保外醫治。
6. 復查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執行徒刑受刑人, 如果「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則檢察官可以指揮「 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參酌台北地院委託醫師專業之鑑定, 陳總統之疾病具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顯然已達「 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嚴重程度,不僅只是「 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而已,甚至業已達到「 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更深層地步(附件三許文彬律師文章) ,法務部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尊重醫療專業鑑定、 保障基本醫療人權,予以停止執行, 方符法治國家及人權國家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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