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北地院今日發佈新聞,說明審理張德正傷害案,並無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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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張德正因告訴人林怡萍提出傷害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本院於100年8月26日判決,張德正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告張德正未上訴已確定。 2.被告張德正因告訴人林怡萍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業經本院於102年5月31日判決,張德正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 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為本院戊 股承辦審理中。 3.本院承審法官均依法審理,並無被告張德正所指摘司法不公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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